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文 号:法经[1994]310号
发布日期:1994-12-2
执行日期:1994-12-2
北京市高级人 效力”。该裁定符合本院法发[1993]34号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不服(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的起诉应依法受理。
二、青岛公司依据北京工商仲裁委(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书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移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受理本案的情况通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