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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仲裁机关裁决生效后,又裁定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时间:1994-12-0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文  号:法经[1994]310号

发布日期:1994-12-2

执行日期:1994-12-2

北京市高级人 效力”。该裁定符合本院法发[1993]34号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不服(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的起诉应依法受理。

  二、青岛公司依据北京工商仲裁委(1993)市裁字第12号裁决书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移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受理本案的情况通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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