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号:闽经贸市场[2007]369号
发布日期:2007-5-29
执行日期:2007-5-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经贸委(贸发局、经贸局、经济局):
根据商务部《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原油市场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原油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原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 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应当将查处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商务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7(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