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令2009年第62号
发布日期:2009-12-7
执行日期:2010-1-1
【全文】
惠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惠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09年10月13日十届10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汝求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惠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等有关 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运营的城市供水设施项目不符合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的,应按照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逐步调整,由市、县(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检查和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