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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07-05-17

发文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忻政办发[2007]97号

发布日期:2007-5-17

执行日期:2007-5-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忻州市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可以预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波动的状况。

  第三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社会稳定;同时,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二、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三、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  等级划分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我省的粮食应急级次分为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和市级(Ⅲ级)共三级。本预案为市级(Ⅲ级),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

  一、紧张状态。全市有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粮食价格异常波动,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

  二、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持续出现异常波动,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三、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仍在持续上涨。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行政区域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忻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粮食局、宣传部、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商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忻州市分行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二、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通报事态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向省政府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四、根据需要,向省政府或兄弟市,以及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粮食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二、按照市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和简报。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实施本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市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调入、进口工作。

  二、市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并负责动用计划的执行;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及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负责对粮食经营者在应急工作中,应承担的相应义务,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实施价格干预。

  四、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

  六、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到位。

  七、市交通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优先保障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八、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违法倒卖陈化粮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市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的监督,防止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十、市农业局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负责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生产大起大落。

  十一、市农发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进口采购、加工等所需贷款。

  十二、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十三、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要加强网络管理和对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县级粮食应急机制。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机构提请市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预警监测

  第十条  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及时报告粮食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做好市场监测的信息整合和信息的共享工作,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应急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区)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的情况。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程序

  当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县市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向省指挥部报告。

  第十三条  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一、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市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纪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动用市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市储备粮数量在250万公斤以下的,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二) 动用市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三) 动用市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四) 其他配套措施。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一)市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经市委宣传部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应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二)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市粮食局负责市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力,确保将粮食及时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三)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市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粮食局迅速协调从省内外调入、动用省级以上储备粮或组织进口。

  (四)市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县(市、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三、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机构接到市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一)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要24小时监测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二)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迅速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十四条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级指挥部(机构)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市级(Ⅲ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落实我市市、县两级粮食储备计划,完善市、县两级储备粮制度。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保持必要的企业周转库存,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一、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市、县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

  二、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 规定的,将依法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要求和市指挥部指令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在粮食供应时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四、违抗市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七、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或挤占挪用贷款资金造成帐实不符和贷款物资保证不足,影响应急使用的。

  八、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县粮食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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