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赣府厅发[2009]57号
发布日期:2009-6-5
执行日期:2009-6-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实现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 ,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如实将处理情况向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决算与档案
第三十条 强农惠农资金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年度终了必须按时、准确、完整地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支出决算。
第三十一条 工程类项目完工后,强农惠农资金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工程决算;形成的资产要逐项进行登记,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保证资产完整、保值。
第三十二条 强农惠农资金使用单位和同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强农惠农资金项目档案,并逐步形成项目档案库,为分析强农惠农资金的使用效果,规范强农惠农资金管理提供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对某一具体强农惠农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