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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时间:2007-05-16

发文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发布日期:2007-5-16

执行日期:2007-5-16

生效日期:1900-1-1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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