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云南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07-5-14
执行日期:2007-5-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州市商务局:
现将商务部《关于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现阶段屠宰管理的重点工作和规范屠宰加工行业的重要手段。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等部门的支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工作进度安排
(一)各州市商务局在2007年6月1日以前将负责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名单报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二)各州市商务局在2007年8月15日以前对本地区申报资质等级认定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厅(市场流通处)。
(三)各州市商务局在2007年10月底以前将本地区1-3☆级等级认定企业申报文件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处)。省厅将全面组织开展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认定工作。对申报1☆级资质等级认定企业,经省厅文件初申合格后,委托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审查,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实施,审查合格后,报省专家委员会认定。省专家委员会将不定期对评定企业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将取消认定资格。
(四)各地在2007年11月底前将本地申报四☆级以上等级认定企业的文件审查报告送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我厅汇总后报商务部。
三、充分发挥商务部“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审查员”的作用。目前,我省已有经商务部培训考核认定的审查员16人。各州市商务局在定点屠宰企业分级中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定点屠宰企业分级认定结果必须要有商务部审查员的审核签字。
四、资质等级认定必须遵循客观、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认定工作全过程的公开化,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实事求是做出认定判断,保证认定工作质量。省厅将组织市州相互交叉检查和监督。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晶璐
电 话:0871-6113857
传 真:0871-3121298
电子邮箱:
附件: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商务部
二○○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