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6-22
执行日期:2006-6-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文化(广)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公安分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财政局: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奖励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有权向本市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商、公安等部门举报网吧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条 对举报人向市、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网吧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擅自停止实施,破坏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第四条 对举报人向各级工商部门举报网吧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网吧的;
(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第五条 对举报人向市、区公安机关举报网吧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利用网吧制作、 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归口各职能部门,在各单位部门预算中解决。
第十六条 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