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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时间:2006-12-01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41号

发布日期:2006-12-1

执行日期:2006-12-1

生效日期:1900-1-1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已经200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二十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王旭东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认定工作,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 》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向社会公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减少、增加检测项目,或者采取分包方式委托其它机构进行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的;

  (二)受理检测申请人的免测申请的;

  (三)未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的检测项目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或标准开展检测工作的;

  (四)检测中出现不合格项时,擅自允许检测申请人调整被检样品的;

  (五)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修改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撤销认定,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测机构的认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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