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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暂行办法[失效]

时间:1993-02-15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大政发[1993]18号

发布日期:1993-2-15

执行日期:1993-2-15

生效日期:2003-12-1

  第一条 为及时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与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意见分歧、纠纷或在其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困难时需由政府主管机构协调解决的,可按本办法进行投诉和解决。

  第三条 大连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承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的主管机构(以下称投诉处理主管机构)。

  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中心综合处、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为接受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窗口(以下简称受诉窗口)。受诉窗口应建立接受投诉的值班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亦应确定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行政负责人;

  (二)已批准设立的或正在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及其代表。

  第五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面谈、电话等方式向受诉窗口投诉。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有便于处理的有关资料。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第六条 投诉人将投诉内容向人 、规章以及有关规定,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出发,本着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公正、及时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的投诉及处理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大连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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