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文 号:黄政发〔2007〕19号
发布日期:2007-4-24
执行日期:2007-4-24
生效日期:1900-1-1
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遵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市属商贸和部门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市属国有商贸企业和部门企业改制,实现“三个退出”(企业退出国有系列、资本退出国有经营、职工退出国有身份),其中:2007年商贸企业改制面达到90%,部门企业改制面达到80%,改制企业职工国有身份全部退出。通过深化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改革,进一步理顺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二、重点内容
(二)明确改革形式。全面放开放活各类商贸企业,加快党政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各类小型企业国有产权全部退出,出让范围、出让形式不受限制;各类大中型优势企业加快产权流动,搞好资产重组。
1、整体出售。对资产大于负债的,可由购买人买断净资产,净资产较大,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实行分期付款;对资债相抵为零或资不抵债的企业,可由购买人全部接受企业职工、承担企业债务,采取“零资产”、“负资产”的方式出售。
2、分拆出售。对难以整体出售的企业,可对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售,既可采取实物形态分块出售,也可采取价值形态分股出售。
3、先租后售。对暂时难以出售的企业,可先出租后出售。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对租赁的国有资产买断的,其已交纳的租金,可抵扣购买金额。
4、职工持股。推行职工持股或股份合作制,由职工按自愿原则共同出资购买国有资产,组建新企业。鼓励改制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业务骨干在新组建的企业多持股。
5、股份制。对资产规模较大,产品有市场的国有企业,可按照国有不控股和产权多元化的原则实行股份制改造。对已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通过股权重组,退出控股地位或实现国有股完全退出。
6、解散注销。对产品无市场、无经营业务、扭亏无望、处于停产或基本停产状况的企业,根据有关 效力的协议后分期偿付。
对于重组改制企业,职工个人自愿到新企业竞争上岗的,应聘后可将一次性安置费划给新企业,作为职工对企业的股本投入或新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不愿到新企业竞争上岗或落聘的,安置费一次性发给个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企业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和改制时按“内退”方式安置的人员,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4、企业改制后,原企业职工个人档案移交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七)切实加强对国有商贸、部门企业改革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商贸、部门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市长刘雪荣任组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商贸、部门企业改革的统筹规划,研究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企业改革方案的审定、企业改制方案实施的检查和落实,协调处理企业改革中的突发事件。要坚持面上抓督办、重点抓市直、突出抓商贸的工作方法,着力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努力完成既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八)实行市级领导、部门领导责任制。市级分管领导是分管系统的企业改革总负责人,各主管局(委、办)、行业协会“一把手”是本系统国企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抓好企业改革的方案制定、宣传发动、组织实施、问题协调等工作。每家改制企业都要组建改制工作专班,重点企业由市级领导挂帅,其他企业原则上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人挂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为专班成员。改制工作专班要进驻企业,指导改革,做到改革不到位,专班不撤回。市政府将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把企业改革同责任人的年终考评挂钩,严格奖惩兑现。
(九)优化国有商贸、部门企业改革的外部环境。政法部门要继续参与配合国有企业改革,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从严处置干扰改革的违法案件,努力为国有企业改革保驾护航。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政策,严肃查处违反改革政策、影响发展环境的行为。国土资源、规划、房管、工商、金融、财政、税务、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改革。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以及产权、水电、房产、土地、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收费一律予以免缴。涉及房屋和土地勘测、土地登记、评估及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下限的20%以内收取。经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的特困企业,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每证照工本费不超过50元。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市委、市政府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政策措施,采取典型宣传、以点带面、现身说法等多种有效形式,使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市属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恢复为企业的单位改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在此前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