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京发改[2009]901号
发布日期:2009-5-7
执行日期:2009-5-7
房山区、门头沟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煤矿企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7]3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拟于今年7月至8 月组织本市煤矿企业开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是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的重要依据,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把该项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具备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能力的煤矿企业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不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能力的煤矿企业,应与中介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各煤矿企业、各鉴定单位要选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鉴定工作,成立瓦斯等级鉴定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配备符合标准的仪器和设备,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制,确保测定数据和计算结果准确、鉴定方法和程序符合规定。
三、明确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职责和程序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本市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对鉴定结果和矿井瓦斯等级进行审批确认;房山区、门头沟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本单位所管辖煤矿企业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对鉴定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各煤矿企业负责具体组织落实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并按照要求报送鉴定材料。
四、合理选择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时间和方法、检测地点和次数
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选择7、8月中的1个月,在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10天),每天分3班或4班进行测定。每班测3次,取其平均值,主要测回风量及CH4和CO2的浓度。测点应选在能够准确计算断面的回风巷道内,并按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工作面)的层次布置。
五、具体时间安排和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于鉴定月份内完成鉴定工作,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中关于鉴定报告内容组成要求完成并报送鉴定报告;
2.将鉴定月份的瓦斯监控系统在线监测数据以天为记录单位整理打印一份连同鉴定报告一并报送;
3.严格按照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工作面)的层次布置测点进行测定,在计算各水平的瓦斯相对涌出量时,应注意将矿井的总产量分解为各水平的产量后再计算;
4.对于新开采及延伸新水平的煤层,应及时做自燃发火倾向性及煤尘爆炸性鉴定。
(二)两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完成对鉴定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鉴定材料提出整改意见,经审查同意或经整改后同意的撰写工作申请,连同鉴定材料及整改意见于9月20日前一并报至我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分阶段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聘请专家在鉴定时间内对随机抽选的煤矿企业进行基础数据测定,作为审核参考依据;
2.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自测基础数据与瓦斯监控系统在线监测数据及专家抽测数据出入较大的煤矿企业;
3.组织专家审核鉴定材料,根据专家意见对鉴定结果和矿井瓦斯等级进行审批确认。
二ΟΟ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