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暂行规定

时间:1991-07-15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文  号:甘政发[1991]124号

发布日期:1991-7-15

执行日期:1991-7-1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农业承包合同的仲裁机关是县(市、区)、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实行县(市、区)、乡(镇)两级仲裁制。

  第四条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对受理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进行处理。当事人双方在适用 、政策;

  4.裁决的结果和费用的负担;

  5.不服裁决的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期限。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同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乡(镇)仲裁庭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复议决定书。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或复议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本委员会发生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可以提交本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县(市、区)仲裁机关对乡(镇)仲裁机关的裁决,如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令其重新裁决。

  重新裁决案件,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诉讼当事人应当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包括鉴定费、勘察费、测试费、旅差费和证人误工补贴等)按实际开支收取。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预交。

  案件处理终结,仲裁费由败诉人(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按比例分担。

  仲裁费收取标准,在省上未做出规定前,可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经济合同仲裁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调解成立,仲裁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

  第三十条 乡(镇)仲裁机关的裁决被县(市、区)仲裁机关撤销,其仲裁费的承担由县(市、区)仲裁机关一并做出裁定。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