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物价局
文 号:川价函﹝2006﹞264号
发布日期:2006-11-29
执行日期:2006-11-29
生效日期:1900-1-1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旅客列车开展多媒体信息播放机出租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成都铁路局:
你局《关于提请核定铁路旅客列车多媒体信息播放机出租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成铁多元函﹝2006﹞42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成都铁路广告总公司在旅客列车上开展多媒体信息播放机出租服务,其收费标准为每台每小时最高10元,下浮不限。 多媒体信息播放机出租服务应本着旅客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本批复自十二月十日起执行。
200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