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长府办发〔2006〕28号
发布日期:2006-6-2
执行日期:2006-6-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长春市锁具维修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日
长春市锁具维修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规范锁具维修业的管理,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锁具维修业的法人和个人。
第三条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市公安局是本行政区域内锁具维修行业的行政管理机关。长春市公共安全技术协会是锁具维修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对锁具维修人员进行 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市锁具维修业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