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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度《外资登记干部业务交流方案》及推荐交流人员的通知

时间:2007-07-09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

文  号:外企指字[2007]30号

发布日期:2007-7-9

执行日期:2007-7-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7年外资登记管理工作要点》,我局修改了《外资登记干部业务交流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了做好2007年度业务交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外资登记干部业务交流工作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各选送单位应按照《方案》的要求和2007年度名额分配表分配名额,积极推荐交流人员,并做好交流准备和总结工作。各承办单位应积极做好接待承办工作,确保业务交流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选送单位应于七月二十三日之前一次性将2007年度交流人员名单及《报名表》报送我局,同时将你局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人姓名、联系方式一并上报,以便承办单位通知具体开班时间及注意事项。

  请将《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联系人:王苑亭、王磊

  电话:010-68057995

  传真:010-68058004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
  二○○七年七月九日

2007年度外资登记干部业务交流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国外资登记管理系统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地方外资登记业务的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外资登记管理工作水平,现就外资登记干部业务交流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原则和目的

  选择外资登记工作经验丰富、基础工作规范、制度创新成果显著的上海市、深圳市、厦门市工商局作为接待单位,通过务实、高效、丰富的形式对其他地区外资登记干部进行分批次的业务交流,以达到学习工作方法、交流工作体会、提高工作能力、创新工作思路的目的。

  二、交流对象及要求

  省级工商局根据本辖区内被授权局的工作实际和需要进行业务交流的缓急程度,分配名额,按照下列要求推荐交流对象:

  (一)交流对象应为各被授权局外资登记管理业务负责人或业务骨干。

  (二)选送单位应当事先整理相关问题,提高交流效果。

  (三)交流人员在交流结束后,应当撰写总结报告,报送省级局,并抄报总局外资局。

  三、交流计划

  (一)交流批次及人数

  以10人为一批,每批业务交流时间为2周。每年的交流批次和具体时间由上海市、深圳市、厦门市工商局确定。2007年度,上海市工商局接待三批(六月中旬、九月上旬、十月中旬);深圳市工商局接待三批(八月下旬、九月下旬、十月中旬);厦门市工商局接待三批(十月中旬、十月下旬、十一月上旬)。

  (二)交流点

  上海市工商局以市局外资处、浦东分局外资处、各分局注册科为交流点;

  深圳市工商局以市局外资处、注册分局外资科、指导处、法制科、各分局注册科为交流点;

  厦门市工商局以市局外资处、各分局注册科为交流点。

  (三)交流内容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来华从事经营活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理解与执行;

  4、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属地监管、日常监管及实务操作;

  5、企业登记信息化建设;

  6、企业登记制度的创新与探索(企业注册官制度、首办责任制、一审一核制等);

  7、干部培训教育机制及运做情况。

  (四)交流方式

  1、集中授课;

  2、窗口实务操作;

  3、座谈交流;

  4、参观;

  5、举办交流会及总结会

  四、费用承担

  往返交通及住宿费用由业务交流人员派出单位承担;其他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

  五、组织实施

  外资局指导处负责协调落实年度交流批次和时间,并根据各地外资登记管理干部队伍状况,选择、推荐业务交流人员。

  上海市、深圳市、厦门市工商局外资处负责年度业务交流计划的拟订、业务交流任务的落实和业务交流人员的具体组织管理。

  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局外资处负责业务交流人员的推荐和安排。

  附件:

外资登记干部业务交流报名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年 龄    民 族    
政治面貌    职 务      
手 机    单位电话    
单位及部门    
工作经历    
拟参加交流点    
拟交流时间段    
单位意见  
(公章)  
推荐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

2007年度外资登记干部业务交流名额分配表

批次  时间  交流点  人员  
省(直辖市)  人数  

第一批  

6/18—6/29 

上海(已开班)  
    
    
    
    
    
    
    
    
    
    

第二批  

8月下旬  

深圳  
黑龙江  1 
重庆  1 
河南  1 
山东  1 
河北  1 
甘肃  1 
青海  1 
新疆  1 
山西  1 
吉林  1 

第三批  

9月下旬  

深圳  
安徽  1 
内蒙古  1 
西藏  1 
宁夏  1 
重庆  1 
四川  1 
陕西  1 
黑龙江  1 
云南  1 
天津  1 

第四批  

9月上旬  

上海  
河南  1 
山东  1 
河北  1 
甘肃  1 
青海  1 
新疆  1 
山西  1 
吉林  1 
????  陕西  1 
黑龙江  1 

第五批  

10月中旬  

深圳  
湖北  1 
湖南  1 
河北  1 
江西  1 
广西  1 
云南  1 
四川  1 
海南  1 
陕西  1 
辽宁  1 

第六批  

10月中旬  

上海  
安徽  1 
内蒙古  1 
西藏  1 
宁夏  1 
广东  1 
黑龙江  1 
山西  1 
甘肃  1 
青海  1 
新疆  1 

第七批  

10月中旬  

厦门  
西藏  1 
内蒙古  1 
河南  1 
山东  1 
河北  1 
云南  1 
四川  1 
海南  1 
陕西  1 
辽宁  1 

第八批  

10月下旬  

厦门  
湖北  1 
湖南  1 
贵州  1 
江西  1 
广西  1 
甘肃  1 
青海  1 
新疆  1 
山西  1 
吉林  1 


第九批  

11月上旬  

厦门  
江西  1 
广西  1 
云南  1 
四川  1 
海南  1 
陕西  1 
辽宁  1 
宁夏  1 
重庆  1 
广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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