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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实施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洗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07-01

发文单位:安徽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07-7-1

执行日期:2007-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12个试点县)商务局、工商局、环保局: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洗染业管理办法》(二00七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现结合我省洗染行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洗染行业管理的行政规章,贯彻实施《办法》对于规范洗染业市场秩序,约束洗染经营服务行为,维护洗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染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商务、工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把加强洗染业管理统一到《办法》上来,督促洗染业经营者自觉遵守《办法》的各项规定,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二、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办法》

  各级商务、工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办法》。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相关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发布全文,把《办法》印发到当地洗染企业,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充分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增强洗染企业遵章守纪的意识和广大消费者自我维权的意识。

  三、认真贯彻实施《办法》,开展洗染业专项整治

  各级商务、工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现有洗染经营服务场所的洗染设备、洗涤用品、服务规范、操作规程、污染物处理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办法》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向社会公告,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消费安全。对新设立的洗染企业,要严格按《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做好洗染企业备案工作

  《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为规范备案工作,省商务厅设计了洗染经营者备案登记式样(见附件),并在省商务厅业务网站( ;洗染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鼓励洗染技术人员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有关组织及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下列欺诈行为:

  (一)虚假宣传;

  (二)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

  (三)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等欺骗行为;

  (四)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

  (一)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确认衣物附件、饰物是否齐全;

  (二)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

  (三)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

  (四)对确实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

  第十四条 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实行保值清洗,即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做出书面清洗约定,约定清洗费用、保值额和服务内容。

  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洗染行业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洗染质量检验工作。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规范各工序衣物交接手续,防止丢失或损坏;对于脏、净衣物的存放和收付应当分离。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单位的纺织品洗涤应在专门洗涤厂区、专用洗涤设备进行加工,并严格进行消毒处理。

  经消毒、洗涤后的纺织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

  非经营者过错,由于洗涤标识误导或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政策、标准和综合协调、指导行业协会工作等方式,规范洗染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

  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成立洗染质量鉴定委员会,开展洗染质量鉴定工作;引导相关行业组织制定洗染行业消费纠纷争议的解决办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洗染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倡导诚信经营、组织实施标准、提供信息咨询、开展技术培训、调解服务纠纷、反映经营者建议和要求等促进行业发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洗染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

  全封闭式干洗机:是指以四氯乙烯或石油衍生溶剂作为干洗溶剂,配置溶剂回收制冷系统,在除臭过程中,机器内气体和工作场所气体不进行交换,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干洗机。

  开启式干洗机:是指以四氯乙烯或石油衍生溶剂作为干洗溶剂,采用水冷回收系统,在打开装卸门之前,通过吸入新鲜空气排出机器内干洗溶剂气体混合物进行除臭过程的干洗机。

  染色:仅指洗染店对服装的复染或改染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2:洗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编号:×××××

  经营者名称:  ×××××公司

  法定代表人:  ××××

  经营地址:   ×××××

  服务范围:   ×××××

  备案登记机关:×××××

  备案登记日期:20××年×月×日

  洗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续)

  工商登记注册号: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企业性质:

  企业总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

  洗染设备类型及型号:

  从业人数:

  营业面积及网点数:

  成立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承 诺

  本洗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洗染业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合法的;提交的所有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三、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洗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四、以上承诺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愿,如有违犯,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字盖章

  20  年  月  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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