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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通告——国内信函和明信片资费调整

时间:2006-11-15

发文单位:国家邮政局

发布日期:2006-11-15

执行日期:2006-11-15

生效日期:1900-1-1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1月15日起,对国内信函和明信片资费做如下调整:

  一、信函资费:首重100克以内,由每重20克或其零数本埠(县)0.6元、外埠0.8元调整为本埠(县)0.8元、外埠1.2元;100克以上的续重资费不变。

  二、明信片资费:由每件0.6元调整为0.8元。

  国家邮政局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将对资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热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通告

  国家邮政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

国内信件资费调整表

(自2006年11月15日起执行)

  单位:元

业务种类

计费单位

调整前资费标准

调整后资费标准

本埠(县)

外埠

本埠(县)

外埠

信函

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不足20克按20克计算)

0.60

0.80

0.80

1.20

续重101-2000克,每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1.20

2.00

1.20

2.00

明信片

每件

0.60

0.80

说明:1.邮简资费同20克以内信函资费。2.回音卡资费同明信片资费。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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