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邮政局
发布日期:2006-11-15
执行日期:2006-11-15
生效日期:1900-1-1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1月15日起,对国内信函和明信片资费做如下调整:
一、信函资费:首重100克以内,由每重20克或其零数本埠(县)0.6元、外埠0.8元调整为本埠(县)0.8元、外埠1.2元;100克以上的续重资费不变。
二、明信片资费:由每件0.6元调整为0.8元。
国家邮政局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将对资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热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通告
国家邮政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
国内信件资费调整表
(自2006年11月15日起执行)
单位:元
业务种类 | 计费单位 | 调整前资费标准 | 调整后资费标准 | ||
本埠(县) | 外埠 | 本埠(县) | 外埠 | ||
信函 | 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不足20克按20克计算) | 0.60 | 0.80 | 0.80 | 1.20 |
续重101-2000克,每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 1.20 | 2.00 | 1.20 | 2.00 | |
明信片 | 每件 | 0.60 | 0.80 | ||
说明:1.邮简资费同20克以内信函资费。2.回音卡资费同明信片资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