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5-22
执行日期:2006-5-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促进攀枝花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2006年5月17日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攀枝花市工业发展规划纲要(2004-2010年)》,努力实现“十一·五”发展规划目标,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进一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产业导向,引导投资方向,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协调、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国家产业政策的合理引导,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的中心环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能力,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道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攀枝花资源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努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当前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
坚持在推进我市工业化的同时,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应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依靠科技进步,降低消耗、防治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支持推广采用节能、降耗、节水、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消耗高、污染大、质量差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促进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1、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3、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
4、严重浪费资源、能源;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鼓励类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国土、规划、环保、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应依法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财政税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047号)规定,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的产业项目,其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市经委初审报省经委确认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企业方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规定,凡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中《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规定的产品,经市经委初审报省经委确认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企业可享受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明确的“三废”生产文件列举的产品,可享受减免或先征后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度及减免方式视经委认定的具体产品、利用废物种类,由税务机关依据具体税收政策法规审批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凡符合《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市经委初审报省经委确认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经市科技局、市经委、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共同认定后,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列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企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鼓励类建设项目中,对全市工业结构调整有较大带动作用,对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示范作用的项目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鼓励类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年内企业实际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500万元,并且为扩大生产能力、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而新追加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按照该企业年纳税额同级财政分享部分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类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年内企业实际纳税额达到501万元~1000万元,并且为扩大生产能力、提升技术水平等新追加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按照该企业年纳税额同级财政分享部分的25%给予奖励;在第二年度内新增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和第三年度内较上年度新增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再按照该企业年新增纳税额同级财政分享部分分别给予25%、30%的奖励。
鼓励类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年内实际纳税额达到1001万元以上,并且为扩大生产能力、提升技术水平等新追加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按照该企业年纳税额同级财政分享部分的30%给予奖励;在第二年度内新增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第三年度内较上年度新增纳税额400万元以上、第四年度内较上年度新增纳税额600万元以上和第五年度内较上年度新增纳税额800万元以上的,再按照该企业年新增纳税额同级财政分享部分分别给予35%、40%、45%和50%的奖励。
(3)对我市工业结构调整起重大带动、示范作用的投资项目(指同类项目前三家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0000万元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市经委、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配套固定资产投资5%的建设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50000万元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市经委、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配套固定资产投资10%的建设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经市经委、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配套固定资产投资20%的建设资金。市政府配套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2.土地
(1)一般工业项目按照《攀枝花市工业项目投资定额标准》执行。
(2)鼓励类投资项目中,能有效改善我市工业结构的项目,在达到《攀枝花市工业项目投资定额标准》的前提下,由市经委、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从工业用地地价成本基金中补助土地取得成本10%—20%.
(3)鼓励类投资项目中对我市工业结构调整起重大带动、示范作用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5亿元的项目,经市经济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补助土地取得成本的20~30%;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10亿元的项目,经市经济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补助土地取得成本的30~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经市经济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补助土地取得成本的50%。
(五)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建设
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于当前我市生产能力严重过剩、通过技改仍不能有效改善产业结构、资源环保不能得到保证的项目,由市经委、市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定,严格按照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核准,实行总量控制,在科学合理确定总量、不增加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实行兼并联合,优化资源配置,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产业的集约化和关联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限制类技改项目,各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限制类中已有的企业,允许通过技术改造,提高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积极采用鼓励类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标准,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六)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
各区县、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有关部门要限期责令其停产,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属取缔产品的,质监等部门要取消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要不予贷款。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淘汰类目录中标明时限的为淘汰年限,凡未标明时限的均为发布之日起立即淘汰。
(七)允许类项目,按照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
四、其他
凡资源开采及初加工的项目,如采矿、选矿、洗煤、冶炼(除建筑用砂石、粘土外),县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具备核准、备案权限,所有项目必须全部上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投资有关规定,或上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或与相关部门会审后给予核准、备案或不予核准、备案,各区(县)不得擅自核准、备案,造成既成事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指导意见中的《攀枝花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项目指导目录》将根据国家、省公布的产业政策随时调整,未及时调整的按国家、省最新公布的产业政策执行。原攀枝花市经委、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攀枝花市财政局、攀枝花市国土局、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攀枝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促进攀枝花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指导意见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其中财税鼓励政策由各县、区根据各自的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攀枝花市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项目指导目录
一、钢铁
(一)鼓励类
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120万吨/年以上大型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等氧化球团生产
3、15万吨/年及以上直接还原法炼铁
4、先进适用的熔融还原技术开发及应用
5、废钢加工处理(分类、剪节和打包,不含炼钢)
6、合金钢大方坯、大型板坯、圆坯、异型坯及近终型连铸技术开发及应用
7、现代化热轧宽带钢轧机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8、薄板坯连铸连轧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9、高强度钢生产
10、高速重载铁路用钢生产
11、石油开采用油井管、电站用高压锅炉管及油、气等长距离输送用钢管生产
12、H型钢、400Mpa及以上螺纹钢筋生产
13、冷连轧宽带钢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4、冷轧硅钢片生产
15、控制轧制、控制冷却工艺技术应用
16、直径550毫米以上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17、大型高炉用微孔、超微孔碳砖生产
18、优质合成、不定形耐火材料生产
19、铁合金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应用
20、全燃煤气热电联产
21、冶金综合自动化技术应用
(二)限制类
1、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
2、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
3、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装置、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
4、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5、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6、25万吨/年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7、10万吨/年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8、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炉容量≥1.25万千伏安)
9、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线
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1、直径550毫米以下及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2、5万吨/年以下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极生产线
13、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气化炉)
(三)淘汰类
1、土烧结矿
2、热烧结矿
3、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05年)
4、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5、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2005年)
6、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2007年)
7、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8、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9、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用电炉)
10、化铁炼钢
11、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5年)
12、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6年)
13、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5年)
14、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6年)
15、复二重线材轧机
16、横列式小型轧机
17、横列式线材轧机
18、叠轧薄板轧机
19、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20、热轧窄带钢轧机
21、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22、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23、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05年)
24、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2005年)
25、手工操作的土沥清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2005年)
26、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7、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2005年)
28、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交流石墨化炉、3340千伏安以下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最大输出电流5万安以下的石墨化炉(2005年)
29、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其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30、热轧硅钢片
31、25A空腹钢窗料
32、I级螺纹钢筋产品
(四)现有钢铁化企业
我市现有的地方钢铁企业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工业项目入园的要求,逐步将分散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在搬迁中实现集约整合。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延伸产业链,提升产业化水平。要充分利用我市钒钛资源,以钒钛磁铁矿作原料的企业,炼钢必须提钒。
铁矿开采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矿山开采,必须配套建设排土场;选矿企业,必须配套建设与选矿厂生产年限相适应的尾矿库。全市各矿区企业开采规模必须达到《攀枝花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以上,在选取铁精矿时必须选取钛精矿。
新九、白马矿区要分别选址定区,将现有选矿企业相对集中,做到集中排放尾矿,集中环保治理。对以上两个矿区内已有的选矿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上规模,新增精矿处理设施,回收微细粒级钛精矿,采用二至三段闭路破碎工艺,提高技术水平,淘汰小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落后工艺。
选矿实行总量控制,无矿山依托的不再新建选厂。现有选矿要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氧化球团要实行总量控制,盐边县不能再布局球团项目,米易县新建球团项目必须要有矿源支撑,报市级相关部门批准。对现有球团生产企业,鼓励开发护炉型专用球团,积极拓宽销售渠道,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煤炭、焦化
(一)鼓励类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
3、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水、围岩等)防治
4、工业及生活用环保型煤开发及生产
5、水煤浆技术开发及应用
6、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7、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
8、低热值燃料(含煤矸石)及煤矿伴生资源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
9、管道输煤
10、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及应用
11、节水型选煤工程技术开发及应用
12、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及利用
13、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宽度500毫米以上配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新一代大容积机械化焦炉建设
14、煤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工艺技术应用
15、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技术应用
14、煤电、煤焦化(焦炉煤气、煤焦油深加工)一体化建设
15、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应用及装备制造
(二)限制类
1、单井井型低于9万吨/年的煤矿项目,开采极薄煤层3万吨/年的煤矿项目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经国家或省(市)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5、钢铁企业和缺水地区,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项目
(三)淘汰类
1、未按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煤矿
2、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各类小煤矿
4、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划的矿井(极薄煤层除外)(2007年)
5、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6、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7、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8、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9、PG-27型真空过滤机
10、X-1型箱式压滤机
11、ZYZ、ZY3型液压支架
12、木支架
13、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
14、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2007年,西部地区2009年)
(四)现有煤炭、焦化企业
煤炭生产实行总量控制,企业要根据资源联系的紧密程度,整合现有煤矿,减少矿井数量,扩大单矿生产规模。对现有单井生产规模不足6万吨的,通过技术改造或矿权变更整合达到规定要求。
煤炭洗选实行总量控制,企业要通过资源调节,整合现有洗煤企业,逐步淘汰规模小、工艺落后、设备陈旧的小洗煤企业,建议生产规模应达到30万吨以上;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采用重介(或跳汰)、浮选洗煤工艺,洗煤用水实现厂内闭路循环。仁和、西区、盐边要分别选址定区,将现有煤炭洗选企业逐步集中,做到集中堆放煤矸石,集中环保治理。
严禁新建机焦项目和单纯的扩能技术改造。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原则,在不突破控制总量前提下,有条件的机焦企业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第7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通过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提高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建议生产规模达到60万吨/年以上。
现有机焦生产企业要积极采用先进的配煤工艺,合理配比炼焦用煤。要改进备煤炼焦装备,完善装煤推焦除尘系统,煤气、煤焦油及苯类化工产品能有效回收利用,熄焦废水能。
闭路循环,各种粉尘废渣能全部回收利用,外排废水、废气能达到环保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机焦企业煤化副产品要集中利用,开发煤化工系列产品,其建设规模应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
三、建材
(一)鼓励类
1、日产4000吨及以上(西部地区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及装备和配套材料开发
2、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绝热隔音材料、防水材料和建设密封材料、建筑涂料开发生产
3、优质环保型磨擦与密封材料生产
4、3万吨/年及以上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技术和高性能玻璃纤维及制品技术开发与生产
5、优质节能复合门窗及五金配件生产
6、新型管材(含管件)技术开发制造
7、高新技术和环保产业需求的高纯、超细、改性等精细加工矿物材料生产及其技术装备开发制造
8、新型干法水泥和新墙体材料等建设材产品生产中消纳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和污泥的无害化与资源化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发
9、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玻璃钢)机械化成型技术开发
10、散装水泥装备技术开发
11、高性能混凝土用外加剂技术开发与生产
12、50万吨/年及以上人工砂生产线及其技术装备开发生产
13、100万吨/年及以上大型水泥粉磨站建设
14、20万立方米/年以上大型石材荒料、30万平方米/年以上超薄复合石材生产
15、高品质人工晶体材料生产技术开发
(二)限制类
1、1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2、5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3、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4、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5、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6、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
7、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砖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2.5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砖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5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8、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9、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0、5000吨/年以下岩(矿)棉生产线
(三)淘汰类
1、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2、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3、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5、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6、7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
7、4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8、2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清防水卷材生产线(2006年)
9、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10、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磨擦压砖机
11、石灰石土立窑
12、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13、40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14、450型普通挤砖机(2006年)
15、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
16、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
17、1000型普通切条机
18、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
19、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20、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2005年)
21、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22、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23、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24、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25、无采矿许可证或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非机械化非金属矿开采
26、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
27、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
28、25A空腹钢窗
29、S—2型混凝土轨枕
30、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
31、普通双层玻璃塑料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32、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棉涤玻纤网格(高碱)复合胎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四)、现有水泥企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提出的“支持和鼓励大型新型干法水泥加快发展,淘汰关闭落后的工艺和装置”要求,积极支持日产2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建成投产,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稳定达产后,建成区现有水泥生产企业的要全部关闭,改为粉磨站,或转产其它项目,原则上只在盐边县北部地区和米易县保留水泥厂。
四、钒钛
(一)鼓励类
1、含钒废弃物提钒技术
2、高效清洁提钒技术
3、钒合金及钒中间合金
4、钒颜料及钒催化剂
5、钒光学功能材料
6、钒能源新材料
7、高效选钛技术
8、高钛型高炉渣、尾矿提取钛原料技术
9、清洁、高效、低能耗富钛料生产技术
10、酸溶性钛渣生产钛白粉
11、高品质专用型钛白粉
12、钛中间合金
13、海绵钛、钛基合金及钛材
14、钛功能合金
15、钛精细化工及粉体功能材料
16、密闭、半密闭电炉冶炼高钛渣
17、氯化法钛白粉
18、钛白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二)限制类
1、低档锐钛型钛白粉
2、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废酸、亚铁能够综合利用,并实现达标排放的除外)
(三)淘汰类
1、敞口式电炉冶炼钛渣
(四)现有钒加工企业
对现有钒加工企业实行总量控制,不在新建钒加工生产项目;充分利用现有钒渣资源,支持现有钒加工生产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对现有的工艺技术装备、环保装置等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
五、化工
(一)鼓励类
1、化工原料矿产资源勘探及大中型化工原料矿山建设
2、用清洁生产技术建设和改造无机化工生产装置
3、环保型涂料生产
4、新型生物化工产品、专用精细化学品和膜材料生产
5、新型高效、无污染催化剂开发及生产
6、有机硅、有机氟及高性能无机氟化工产品生产
7、无机纳米及功能性材料生产
8、新型染料及其中间体开发生产
9、大型芳烃生产装置建设
10、复合材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工程塑料及低成本化、新型塑料合金生产
11、采用先进工艺技术的大型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生产
12、高等级道路沥青、聚合物改性沥青和特种沥青生产
13、20万吨/年及以上氧氯化法制聚氯乙烯
14、醇醚燃料生产
15、利用废弃物的各类化工项目
(二)限制类
1、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2、20万吨/年以下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3、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4、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5、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6、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7、5000吨/年以下氧化铁红颜料装置
8、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9、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10、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11、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12、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13、氯化汞触媒项目
14、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15、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16、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
(三)淘汰类
1、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2005年)
2、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2005年)
3、1万吨/年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4、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5、单线1万吨/年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线(2006年)
6、土法炼油
7、汞法烧碱
8、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9、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10、铁粉还原法工艺
11、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12、直接火加热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13、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2007年)
14、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2006年)
六、电力
(一)鼓励类
1、水力发电
2、利用余热、余能、余压的发电项目
3、风力发电及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4、燃气蒸气联合循环发电
5、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
6、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
7、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
8、跨地区电网改造及建设
9、输变电新技术推广应用
10、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及应用
11、分散供电技术开发及应用
(二)限制类
1、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发电机组,空冷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发电机组
(三)淘汰类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水电机组
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七、轻工
(一)鼓励类
1、符合经济规模的林纸一体化林浆、纸和纸板生产
2、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3、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系列产品开发
4、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和农用多层薄膜开发、生产
5、高技术陶瓷(含工业陶瓷)产品及装备技术开发
6、陶瓷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7、天然香料、合成香料新技术开发和产品制造
8、新型、生态型(易降解、易回收、可复用)包装材料研发、生产
9、新型塑料保温板、大口径塑料管材(直径0.5米以上)、超低噪音排水塑料管、防渗土工膜、医用塑料等新型塑料产品开发、制造
10、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制造
11、天然食品添加剂原料及生产技术开发应用
12、无元素氯(ECF)和全无氯(TCF)化学纸浆漂白工艺开发及应用
(二)限制类
1、低档纸及纸板生产项目
2、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3、电子计价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
4、电子汽车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
5、电子静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
6、电子动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
7、电子皮带称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
8、电子吊称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
9、弹簧度盘称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
10、二片铝质易拉罐项目
11、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12、3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13、糊式锌锰电池项目
14、镉镍电池项目
15、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16、原糖生产项目
17、白酒生产线
18、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
19、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三)淘汰类
1、每分钟生产能力小于100瓶(瓶容在250亳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2、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3、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2007年)
4、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产品、聚乙烯、聚苯乙烯挤出泡沫塑料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5、冲击式制钉机
6、打击式金属丝网织机
八、机械
(一)鼓励类
1、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及刀具制造
2、新型传感器开发及制造
3、轿车轴承、铁路轴承、精密轴承、低噪音轴承制造
4、新型液压、气动、密封元器件及装置制造
5、粉煤灰储运、利用成套设备制造
6、电控内燃机及关键零部件技术开发与制造
(二)限制类
1、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
2、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3、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4、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5、普通微小型球轴承制造项目
6、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
7、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8、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
9、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档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
(三)淘汰类
1、3000千伏安以下普通棕刚玉冶炼炉
2、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
3、热电偶(分度号LL—2、LB—3、EU—2、EA—2、CK)
4、热电组(分度号BA、BA2、G)
5、DDZ—I型电动单元组合仪表
6、DZ10系列塑壳断电路器
7、DW10系列框架断路器
8、CJ8系列交流接触器
9、QD10、QC12、QC8系列起动器
10、JK0、JK9、JK14、JK15、JK16—A、B、C、D系列热继电器
11、GGW系列中频无心感应熔炼炉
九、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类项目
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
2、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3、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
4、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
5、区域性废旧汽车处理中心建设
6、流出物辐射环境监测技术工程
7、环境监测体系工程和新型环保技术开发应用
8、放射性废物及其它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技术及设备开发、制造
9、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产品的替代产品开发与应用
10、废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产品处置技术开发与应用
11、“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
12、“三废”处理用生物菌种和添加剂开发及生产
13、含汞废物的汞回收处理技术开发应用及成套设备制造
14、重复用水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与使用
15、高效、低能耗污水处理与再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6、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
17、废物填埋防渗膜生产
18、新型水处理药剂开发及生产
19、煤气、烟气除尘、脱硫、脱硝技术及装置开发成套设备制造
20、墙体吸收噪声技术与材料开发
21、新型节能环保家用电器和关键零部件生产及技术开发
22、节水、节能产品生产
23、用水监测仪器开发、生产
24、新型节能照明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配套的材料、设备技术开发
25、节能、节水、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
26、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余热发电
27、高炉、转炉、焦炉煤气回收及综合利用
28、高能耗、污染重的石化、化工行业节能、环保改造
29、高效、节能采矿、选矿技术(药剂)及设备开发、成套设备制造
30、多元素共生矿资源综合利用
31、低品位、复杂、难处理矿开发及综合利用
32、尾矿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
3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十、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类项目
1.鼓励对铁渣、钢渣、尾矿、磷渣、矸石、石材、煤泥及其它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开发利用。
2.鼓励发展机械设备、包装产品、机械标准件、铸件、结构件、小五金等钢铁深加工产品,发展机械制造业。
3.鼓励发展具有攀枝花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工艺美术产品、服装、天然果汁饮料等轻工业。
4.鼓励发展茶叶、烟叶复烤、粮食及食品深加工、水果及蔬菜深加工、畜禽及水产品分割加工、野生植物及中药材提取产品等农产品加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