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
文 号:工商外企注函[2007]26号
发布日期:2007-6-26
执行日期:2007-6-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处(科):
根据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精神,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的赋号规则做以下说明:
一、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使用“4”或“5”作为8位顺序码的首位数字(由左至右),其中“4”代表“法人”,“5”
代表“非法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证8位顺序码在其辖区范围内的唯一性,即一个顺序码只能赋予一个外商投资企业。
二、2007年7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新的赋号规则对其赋号;2007年7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年检需换发营业执照时,应当使用新的注册号。应保证每一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注册号的唯一性,且在存续期间始终不变。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