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新政发〔2007〕17号
发布日期:2007-3-15
执行日期:2007-3-15
生效日期:1900-1-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加大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 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形成以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格局。按照有效调控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业务覆盖全区的要求,粮食储备库实行国有独资的产权制度;粮食主产县(市)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产权制度;在非粮食主产县(市),也可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对业务量小、经营艰难、长期亏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对少数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依法破产,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重新组建新的购销企业;大中城市要以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形式,重点掌握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骨干企业。
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含地方粮食储备库和仓储企业)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由各级国资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托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监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履行管人和管事的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 》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提高效率。
(二)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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