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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失效]

时间:1989-03-18

发文单位:广东省劳动局总工会

发布日期:1989-3-18

执行日期:1989-3-18

生效日期:1998-4-14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时、正确处理劳动争议。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案件受理

  第一条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诉方和具体的申诉理由、申请要求及有关证据;

  (三)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范围;

  (四)在规定申请时效内。

  第二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即立案,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将《应诉通知书》和书面申请副本送达被诉人,并告知被诉人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对于不予受理的,自决定后五日内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被诉人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

  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被委托的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五条 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后,应向仲裁委员会预交仲裁费。

  第二章 仲裁准备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指定两名以上仲裁工作人员,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

  被指定的仲裁工作人员,遇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时,应自行提出回避。

  第七条 仲裁工作人员接案后,应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拟定调查提纲。

  仲裁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档案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和出具证明。

  第八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应认真进行研究,弄清争议事实,正确适用 应直接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的代表送达。当事人收到仲裁文书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不在,可由同住的有行为能力的人代为签收。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拒收仲裁文书,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单位的代表或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当事人的单位或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用本章规定的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二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六章 仲裁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

  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认定确有错误,应予复议,重新裁决。

  第二十六条 上级仲裁机关发现下级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可以建议原裁决机关重新审理。

  第七章 归档

  第二十七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工作人员应按办案时间顺序,将所有档案材料装订成册归档。

  第二十八条 卷宗分正卷和副卷装订,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存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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