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5-22
执行日期:2006-5-22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兰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规定,为了加强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迅速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适用范围及主要任务
本《预案》为市人民政府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一)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二)事故分级:本应急救援预案所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等因素,引发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共分为三级:
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三)主要任务
1.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2.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或消除危害源,对事故危险化学品进行分析和监测;
3.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相关物资设备;
4,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信息资料等相关工作;
5.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
6.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7.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四)基本原则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作战、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根据事故情况,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分管公安消防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等担任副总指挥。指挥中心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统一指挥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和领导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出救援决策;
3.负责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必要时,提请省上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指挥中心下设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编制和修订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3.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4.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有关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及时传达给有关单位;
5.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6.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7.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8.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9.组织有关单位和企业对本预案进行演练。
(三)根据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进行事故救援,并协调驻军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行封锁。
(四)指挥中心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本预案第五条规定的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发生事故的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发生事故的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五)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六)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对事故现场危害程度进行初始评估,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范围(高危险区、危险区、缓冲区和安全区),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七)由市安监局建立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及时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八)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协助指挥中心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实施方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九)各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
1.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灾和洗消;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及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保障救援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2.市环保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向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提出污染防治措施。
3.市卫生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毒物检测和伤亡人员医疗救护工作。
4.市质监局负责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监测和毁损评估,提出相应的救援措施。
5.市交通局负责水上、陆地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并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等。
6.市经委负责就近调运急需物资,保证灾区有效供应。
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8.市建委负责对破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大型公共建筑实施抢险救援。
9.市民政局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
10.通信、电力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救援和支持。
11.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信息发布和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三、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一)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应依照 的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工作,防范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要建立严格的应急救援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保证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属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县(区)人民政府、市属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应设立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储备;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三)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由该单位的应急救援机构或指定的部门(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预案;
2.组织训练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3.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周围群众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4.组织职工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模拟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四、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一)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立即拨打110报警,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应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在事故发生6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三)110报警台接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及指挥中心办公室;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调查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灾情。
(四)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及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一)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未能有效控制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预案》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逐级启动:
三级和二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本《预案》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分管公安消防的副市长批准后实施;
一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本《预案》由市长批准后实施。
(二)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位置,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1.爆炸物品、剧毒品引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
a.市公安局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剧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b.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及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
c.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防止逃匿;
d.市安监、环保、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配合工作;
e.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2.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火灾事故,由市公安消防分局牵头组织处理。
a.市公安消防分局接警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选择进攻路线和合适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故扩大;
b.组织现场人员、周边群众及贵重物资从安全通道疏散;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
c.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应急救援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和对事故监测、报告等工作,确保灭火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d.具体火灾扑救预案由市公安消防分局负责制定。
3.危险化学品引发的急性中毒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处理,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药监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a.市安监局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组织有关机构对危害源进行快速检测、识别和评价,为中毒人员救治和事故现场处理提供依据;
b.市卫生局根据人员中毒症状和特点结合现场诊检数据,采取分类处理的方式,迅速组织现场急救,对严重中毒者经现场分类处理后应迅速护送到定点化学救治医院或就近医院救治;药监部门应及时组织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c.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污染状况的监测,提出污染防治措施。
4.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局、市建委、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a.市质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救;
b.切断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必要时疏散人员;
c.根据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组织抢险;
d.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质监局负责制定。
5.陆地、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由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a.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接到陆地、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快速进行人员救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b.市公安局、市地方海事局分别负责实施陆地、水上交通管制,组织陆地、水面清污等有关工作。
c.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制定。
6.因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其他事故,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按照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处置,市人民政府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办公室协助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六、应急救援经费开支
(一)指挥中心(办公室)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二)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支出部分的,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三)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事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偿。
七、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市公安消防支队、中油兰石化消防一支队、中油兰石化消防二支队、市燃气集团抢修大队、市供水集团抢修大队、市供电公司急修班、中油西北销售兰州警消中队、窑煤电救护大队、兰阿煤矿救护队、獐儿沟煤矿救护队;
医疗救护:市120急救中心、兰化职工医院、兰炼职工医院;
必要时由市指挥中心提请驻军防化部队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八、事故救援终止和事故调查处理
(一)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告一段落后,由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宣布事故救援工作终止。
(二)根据事故性质,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向事故调查组提供调查处理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三)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并向事故调查组移交有关现场资料。
九、其他事项
(一)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指定负责人承担相应职责。
(二)参加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对参加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十、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政府总值班室 8833501 12345
城关区政府 8467638
市安监局 8867112
七里河区政府 2665676
市公安局 8718016
安宁区政府 7666743
市卫生局 8846261
西固区政府 7540929
市环保局 2130288
红古区政府 6211662
市交通局 8488805
榆中县政府 5221513
市国资委 8152198
皋兰县政府 5721052
市经委 8126790
永登县政府 6423860
市商贸委 8772825
市公安消防支队 8530031 119
市建委 8463901
市质监局 8466982
市气象局 8497621
市供电公司 2953747
市电信局 8822737
兰州市政府
200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