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规范》的通知

时间:2006-09-27

发文单位:信息产业部

文  号:通企[2006]43号

发布日期:2006-9-27

执行日期:2006-9-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移动信息服务企业:

  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的通知》(信部清(2006)314号)精神,为规范移动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组织各相关通信企业共同讨论并制定了《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规范》,现正式发布施行。希望移动信息服务企业认真贯彻实施,树立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切实维护移动信息服务市场秩序,更好地为用户服务,倡导“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风尚;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宣传行为,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组织相关企业,共同制定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二、本指导规范的适用单位为中国境内的所有移动信息服务企业。

  三、本指导规范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并配合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规范细则

  四、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2号)文件以及国家其它有关 和相关管理规定。

  五、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在业务宣传中应通过适当方式公开企业名称、具体业务名称、业务内容、资费标准、客服电话、退订方式及其它应告知用户的事项。

  六、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宣传的服务内容应该和实际提供给消费用户的服务内容一致,并真实宣传业务内容,不夸大其词;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宣传过程中明示的价格(信息费)应该和实际收取用户的费用一致。

  七、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在平面媒体、印刷品、电视、互联网等媒介采用文字或字幕方式进行业务宣传时,资费标准所使用的字号、字体、颜色应该和业务介绍所使用的字号、字体、颜色保持一致或更加醒目。

  八、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在进行业务宣传时,必须明示信息费和通信费,由于客观原因不便于明示具体通信费的需注明“不含通信费”或者“通信费另行收取”。

  九、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在进行短消息、彩信或彩e(以下简称SMS/MMS)业务宣传时,包月、订阅类的业务必须告知用户包月费用,参见附件范例1,点播类的业务必须明示每条SMS/MMS的费用,参见范例2.

  十、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对需通过用户多次参与或互动才能成功完成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如有奖竞猜、有奖问答等)进行宣传时,必须在宣传中注明信息费、通信费(由于客观原因不便于明示的需注明“不含通信费” 或者“通信费另行收取”)和互动成功所需的信息费总额,参见范例3.

  十一、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在进行互动式语音应答(以下简称IVR)业务宣传时,资费明示参见范例4.

  第三章 规范的补充和执行

  十二、随着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不断发展,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将不断补充和完善本规范。

  十三、本规范的发布日期为2006年9月27日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编号业务类型资费标识必须明示的要素示?例
1SMS/MMS
(包月、订阅类)
标明信息费和通信费资费标准、收取方式(包月或订阅或点播)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业务代码”订阅“公司名称”“具体业务名称”,包月X元”,不含通讯费,退订发送“短信内容”“业务代码”“公司客服电话”
2SMS/MMS
(点播类)
标明信息费和通信费资费标准、收取方式(包月或订阅或点播)发送“短信内容”“业务代码”参与“公司名称”“具体业务名称”,每条X元”,不含通信费,“公司客服电话”
3SMS/MMS
(多次参与或互动)
标明信息费和通信费资费标准、收取方式(包月或订阅或点播)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业务代码”参与“公司名称”“具体业务或活动名称”,每条X元”“总共费用”;不含通信费,“公司客服电话”
4IVR业务标明信息费和通信费资费标准、收取方式(包月或订阅或点播)拨打“语音电话号码”收听“公司名称”?的“具体业务名称”,信息费每分钟X元”,不含通信费,“公司客服电话”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