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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通辽市房地产仲裁暂行条例》的通知

时间:1988-03-28

发文单位:通辽市人民政府

文  号:通政发[1988]25号

发布日期:1988-3-28

执行日期:1988-3-2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仲裁组织

  第三章 仲裁申请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五章 仲裁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驻市各单位:

  《通辽市房地产仲裁暂行条例》业经市长办公会第九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通辽市房地产仲裁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房产政策、 效力的裁决,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和仲裁机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如双方拒绝履行的,仲裁机关可直接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属需要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协助执行的仲裁事宜,在接到仲裁机关通知后,应积极协助,不得无故推脱、拖延或妨碍执行,否则,仲裁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仲裁条例属地方性行政规章,由市仲裁机关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仲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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