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通辽市人民政府
文 号:通政发[1988]25号
发布日期:1988-3-28
执行日期:1988-3-2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仲裁组织
第三章 仲裁申请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五章 仲裁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驻市各单位:
《通辽市房地产仲裁暂行条例》业经市长办公会第九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通辽市房地产仲裁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房产政策、 效力的裁决,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和仲裁机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如双方拒绝履行的,仲裁机关可直接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属需要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协助执行的仲裁事宜,在接到仲裁机关通知后,应积极协助,不得无故推脱、拖延或妨碍执行,否则,仲裁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仲裁条例属地方性行政规章,由市仲裁机关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仲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