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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复[1988]8号
发布日期:1988-1-13
执行日期:1988-1-13
河北省高级人 (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同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凡当事人申请执行或起诉时未超过法定期限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受移送时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而拒绝接受移送。
此复
198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