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 号:沪安监管监一〔2009〕45号
发布日期:2009-3-11
执行日期:2009-3-11
各相关区(县)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市矿泉水和砖瓦粘土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办工作程序》的要求,本市将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工作。此次涉及该项工作的企业属2006年6月30日前获证的地质勘察作业企业、矿泉水和砖瓦粘土开采企业。为做好延期换证工作,现将有关各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工作。换证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召集区域内相关企业进行专题部署,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此项工作。此次延期换证工作,各类换证企业不再进行安全评价。由市局委托区(县)局进行相关资料和现场审核,相关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标准,认真审核。市安全监管局将适时进行抽查。审核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认真做好延期申请和审查工作。各换证企业于2009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填写《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附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一起报送企业生产地所属区(县)安全监管局。区(县)安全监管局接到企业递交的延期申请后,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依据审查的情况填写《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延期审查的相关内容,并对是否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提出明确的意见。
三、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安全许可证换发和收回工作。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在2009年5月10日前完成换证企业的审核工作,并将申请换证企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两份)、《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一并交至市安全监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市安全监管局将在区(县)局审核上报的基础上,于2009年6月30日前对获得延期申请的企业换发新证,并由所属区(县)局向获证企业下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区(县)局在下发新证的同时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上交市安全监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对于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原获证企业,由相关区(县)局要做好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收回工作。
四、未按规定完成换证工作的企业,不得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擅自进行生产的,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有关文档可直接登陆市安全监管局网站( 。下载路径为:>网上办事>表格下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