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镇江市人民政府
文 号:镇政发〔2006〕55号
发布日期:2006-5-12
执行日期:2006-6-1
生效日期:1900-1-1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防止因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辆(以下简称危化品槽罐车)清洗而造成环境污染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加强危化品槽罐车清洗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凡在镇江市区(含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企业,以及在市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外地车辆,涉及到危化品槽罐车清洗作业的,均须在依法设立的清洗场(点)清洗。
第二条 危化品槽罐车清洗场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安全生产、消防的相关规定,符合环境保护对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置要求,并通过市各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方可运营。企业内为其危化品槽罐车设置的清洗点,也必须符合上述规定。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危化品槽罐车清洗场(点),要按规定悬挂统一标志。必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物达标排放。清洗场应与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运输企业签订清洗合同,清洗工艺流程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确保清洗服务质量。对危化品槽罐车清洗的种类、时间、车号等,要认真做好记录,建立清洗档案台帐,定期向市环保、交通、公安、安监和质监部门出具清洗情况报告。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清洗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危化品槽罐车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必须到符合本通告第二条 规定条件的清洗场(点)清洗危化品槽罐车,并保留清洗记录备查。
禁止危化品槽罐车在不符合本通告第二条 规定的清洗场(点)清洗,禁止废水、废渣随意倾倒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 危化品槽罐车清洗场(点)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并与危化品槽罐车运输企业建立联动应急机制。发生突发性事故,危化品槽罐车清洗场(点)和危化品槽罐车运输企业应立即向市公安、安监和环保等部门报告,并按预案先期进行处置。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和用户与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签订委托运输协议时,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注明危化品槽罐车在依法设立的清洗场(点)清洗的条款。
第七条 危化品槽罐车运输企业,在车辆年检、危化品槽罐车罐体安全性能检测和申领危化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等证照时,均须出具清洗记录和凭证。市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证照前和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时,应查验相关的清洗协议和记录。
第八条 危化品槽罐车清洗场(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公安、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消除污染并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辆清洗场(点)的管理,对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危化品槽罐车清洗业务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无照经营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条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清洗危化品槽罐车、随意倾倒废水、废渣污染环境的,由市环保、交通、安监、公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消除污染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清洗危化品槽罐车、随意倾倒废水、废渣污染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当地环保、公安部门举报。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通告自2006年6月1日施行。
特此通告。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