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文 号:沪水产办[2009]14号
发布日期:2009-2-16
执行日期:2009-2-16
崇明、南汇、奉贤、金山、宝山、浦东新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8]86号)和东海区渔政局《关于印发<东海区新版海洋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渔政[2009]12号)的要求,为做好本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现制定《2009年上海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2009年上海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8]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2009年上海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进一步推进本市渔业船舶动态管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2009年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水产办公室、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及相关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本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换证工作小组,由市水产办公室、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及各相关区县农委水产办(科)负责同志组成。(名单见附件)
二、工作内容
本次换证工作要严格按照《 要求自行规定。
(三)格式文本
1、格式要求
本次换证工作使用的各项证书、材料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00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各单位应自本次换证工作起停止使用原证书,一律按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样式办理业务。有关格式文本原则上应一律使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直接录入打印,由申请人签字或相关业务办理部门盖章确认。否则应自行准备相同格式材料,并负责在事后将有关业务数据录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
2、证书订购
海洋渔船、捕捞辅助船有关证书由市渔政处按《通知》规定统一购买,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县小型海洋渔船实际情况向市渔政处申领《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
本次换证工作不对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格式进行改变,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渔政处提出捕捞许可证书订购申请,由市渔政处统一订购。
(四)制定实施方案
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并于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水产办公室。
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有序、分批地组织实施换证渔船实船登临检验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网上申请工作,有关分批实施计划应与本区县实施方案一并上报市水产办。要加强与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的沟通联系,做好证书审核及实船登临检验的各项工作。
市渔政处要做好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协调中国渔政指挥系统使用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要认真审核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确保《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序规范进行。
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要积极配合实船登临检验工作,要通过比对本次登临检验工作和“一船一卡”工作中采集的影像、数据资料,核实参检渔船的合法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水产办公室报告。
(五)其他
1、凡在换证工作时限内,因渔船买卖、更新改造、淘汰制造等原因需按规定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在通过实船登临检验后,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予以核发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
2、凡在换证范围内渔船欠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须按规定补交费用后方可予以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3、凡在规定换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且不参加年审导致《渔业捕捞许可证》已失效的海洋渔船,或在换证期间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换证,不再继续从事捕捞作业的,原证书一律按注销处理,海洋渔船功率指标由市水产办公室收回。
以上情况由本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再次告知程序,由原捕捞许可证持证人及渔船其他所有人共同签署《告知承诺书》并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申请书》(见附件),一并上交至市渔政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申请书》有关内容不需录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
4、本方案中“海洋渔船”、“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未特指的均包括海洋中小型渔船在内。
5、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加强总结换证工作情况,并填写《2009年未换证渔船登记表》(详见附件),连同本区县《内陆(长江)渔船换证明细表》,以书面形式报市水产办备案。
6、各单位要加强换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并随时与市换证工作小组的保持联系,及时解决换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系人:戴俊,电话:23113040;倪军,电话:23113024;黄宁,电话:63214135*258;唐瑛,电话:55236723.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一: 2009年上海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市水产办主任梁伟泉
成员:市水产办副主任周建敏
市渔政处处长吴乃山
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副局长郑滨
崇明、南汇、奉贤、金山、宝山、浦东新区(县)农委分管领导。
2009年上海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小组名单:
市水产办:戴俊、倪军
市渔政处:黄宁
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唐瑛
崇明、南汇、奉贤、金山、宝山、浦东新区(县)农委水产办(科)负责同志。
附件二:告渔民书
渔民同志们: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8]86号)要求,现将上海市2009年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换证范围
持有合法有效的2004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完成2008年度捕捞许可证年审手续并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且船籍港为本市的海洋中、小型渔船和长江捕捞渔船;持有有效《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的渔业捕捞辅助船。
二、换证时间
1、本次海洋捕捞许可证换发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其中对2009年1月1日前到期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及海洋小型渔船捕捞许可证换发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
2、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3、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发放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
三、申请材料
申请换发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的原件一式两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渔业捕捞辅助船除外);渔船实船登临检验记录。其中提供的《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应是经本次实船登临检验后由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换发的证书。捕捞辅助船应在申请中如实填写辅助方式、辅助场所及时限。申请人提供的证书复印件需通过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证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证明公章。
四、换证手续
符合上述换证条件的渔业捕捞证书持证人,应根据本区县分批计划,参加渔船实船登临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渔船应在换发《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后于规定时间内委托本区县渔业管理部门统一向市渔政处递交申请材料。
五、逾期处理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且不参加年审导致《渔业捕捞许可证实效》的,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按注销处理,功率指标由市水产办公室收回。
渔民同志们,感谢你们多年来对渔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并请继续配合渔业管理部门的工作,及时换发2009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3、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略)
4、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申请表(略)
5、内陆渔船换证明细表(略)
6、2009年未换证渔船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