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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镇房地产仲裁实施办法

时间:1987-01-03

发文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

文  号:营政发[1987]2号

发布日期:1987-1-3

执行日期:1987-1-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组织

  第三章 仲裁申请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五章 仲裁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政策、 效力的裁决,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如一方或双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和仲裁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属需要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协助执行的仲裁事宜,在接到仲裁机关通知后,应积极协助,不得无故推脱、拖延或妨碍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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