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
文 号:营政发[1987]2号
发布日期:1987-1-3
执行日期:1987-1-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组织
第三章 仲裁申请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五章 仲裁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政策、 效力的裁决,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如一方或双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和仲裁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属需要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协助执行的仲裁事宜,在接到仲裁机关通知后,应积极协助,不得无故推脱、拖延或妨碍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