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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修正)

时间:2008-09-05

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9-5

执行日期:2008-9-5

生效日期:1900-1-1

  (1996年12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08年9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的安全管理,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 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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