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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01-22

发文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池政〔2009〕3号

发布日期:2009-1-22

执行日期:2009-1-1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节能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池州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池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2008)31号)等有关 ,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管理方面,对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所在单位和部门超额完成各级政府责任书规定的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

  (二)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方面,承担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三)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过程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节能效益。

  (四)在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本行业、本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六)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第十一条 年度节能奖励由市节能办会同市人事局提出建议方案,经市节能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净控制量)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撤销奖励,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市节能办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取消奖励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节能奖励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节能办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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