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 号:津政发[1984]10号
发布日期:1984-1-20
执行日期:1984-1-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于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发出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通知》(刊于《天津政报》一九八三年第三十八期,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对于正确处理经济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建立统一的仲裁机构又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领导,注意总结经验,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