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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1984-01-2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  号:津政发[1984]10号

发布日期:1984-1-20

执行日期:1984-1-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于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发出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通知》(刊于《天津政报》一九八三年第三十八期,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对于正确处理经济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建立统一的仲裁机构又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领导,注意总结经验,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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