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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01-12

发文单位:安徽省粮食局

文  号:皖粮仓[2007]24号

发布日期:2007-1-12

执行日期:2007-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粮食局: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现随文印发,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粮食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我省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安徽省境内从事与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承担省级储备粮储存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后,方可从事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

  第四条 省粮食局负责全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审核认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受理上报工作。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审核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同一库区(不含分库)有效仓容1.5万吨以上,山区、库区等确需定点储存的地方有效仓容不得低于1万吨,具有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的要求;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仓房应配备必需的防火、防盗、防洪设施。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具备计算机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环流熏蒸系统和双低储粮等保粮手段。

  (四)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等级以上公路,交通便利。

  (五)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施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设备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

  (六)从事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应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其数量应达到以下规定:

  1至3万吨(含1万吨,不含3万吨,下同)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保管(含防治)人员不少于4人;3至10万吨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保管(含防治)人员不少于7人;10万吨以上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保管(含防治)人员不少于10人。

  (七)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信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 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选择未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承储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承储企业按承储合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必须在本办法实施后半年内向审核机关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一年内经审核验收未获得资格的,不得再承储省级储备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原省粮食局印发的《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资格条件》(皖粮仓[2003]30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请表(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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