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信息产业部
文 号:信产函[2006]012号
发布日期:2006-8-16
执行日期:2006-8-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
2006年7月14日,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与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在北京联合召开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实施工作座谈会。现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实施工作座谈会纪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实施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贯彻落实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启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工作,2006年7月14日,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与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在北京联合召开《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实施工作座谈会。座谈会讲解和交流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操作流程。来自14个省(市)的电子信息产业和信息技术应用主管部门领导以及开发银行分行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并进行了认真交流。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肖华司长、陈英副司长、阿不力米提。马木提副司长,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周荣卫副局长等双方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
会议认为,信息产业部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信息产业自主创新步伐的一次有益尝试,是改善信息产业投融资环境,促进信息产业由大向强转变,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信息产业部王旭东部长和国家开发银行陈元行长讲话精神以及《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具体行动。会议主要议定以下事项:
(一)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与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应建立协调小组和日常工作协调沟通机制,负责协调本系统工作的落实,推动两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积极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的具体困难与问题。
(二)将《办法》、《申报表》和申报流程上网。两司局应责成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项目申报、推荐、受理和审查工作。
(三)进一步联合研究给予电子信息产业与信息技术应用贷款企业优惠贷款利率和贴息政策支持的办法。
(四)关注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讨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投资公司转贷、信息资产评估、贷款担保等方法,有效解决中小IT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促进中小IT企业自主创新和健康发展。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与作用,积极向开发银行推荐项目,认真发挥行业指导与咨询作用。开发银行应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优势,独立审贷、规范运作,并联合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积极促进信息产业企业加强信用建设。
(六)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从开发银行受理项目的实际能力出发,配合开发银行,控制好项目推荐的数量和节奏;开发银行应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讲解相关贷款政策措施,努力提高项目受理的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