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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无线电管理人员监管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8-15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云政办发[2006]143号

发布日期:2006-8-15

执行日期:2006-9-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无线电管理工作,规范无线电管理专兼职人员的行为,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云南省县级无线电管理人员监管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云南省县级无线电管理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无线电管理工作,规范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的行为,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政府办公室或者其他机构中配备的协助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从事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的管理,实行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业务指导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在政府办公室或者其他机构中配备无线电管理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无线电管理的主管责任人,加强领导和监督,提供办公和其他执 ,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每年对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的业务工作进行考核,对考评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在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中作出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责任人,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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