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8-1
执行日期:2008-9-1
生效日期:1900-1-1
(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治安管理,维护水上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 的尸体,通知家属自行处理,无名尸体通知民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治安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船舶进行扣押审查:
(一)船舶无船舶户牌、水上作业人员无船民证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上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有利用船舶作为违法犯罪工具嫌疑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船舶运输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五)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机动船舶的;
(六)发生重大水上治安灾害事故的。
公安机关对扣押的船舶应当妥善保管;扣押超过24小时以上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或者扣押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公安机关进行水上治安检查时,对逃避检查的船舶或者人员可以实施追截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向、停止作业或者驶向指定地点,并同时通知海事、港航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一)处置水上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灾害事故需要的;
(二)侦查重大案件或者追捕犯罪嫌疑人需要的;
(三)水上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需要的。
海事、港航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予以协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有关措施,并通知海事、港航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严禁下列违反水上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 在水上以抛锚停船、设置障碍物等方式非法拦截船舶,堵塞航道,影响船舶正常行驶的;
(二) 采取强行侵占等方式,扰乱捕鱼区、码头、港汊、滩涂、草洲等水上公共场所的公共秩序,致使他人经营、生产作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在水利防汛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损毁水利防汛工程设施的;
(四) 故意在主航道上抛锚停船、设置障碍物或者在水上以故意碰撞他人船舶等方式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五)在水上以过驳、救助、收取垃圾等为借口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六)未经批准在水域安装、使用电网,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
(七)其他违反水上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接到船舶被扣留的报警后,应当查明原因,确属非法扣留的,可以责令有关当事人返还被扣留的船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申领船舶户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领;逾期未申领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办理船舶户牌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申领船民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领;逾期未申领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转借、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民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公安机关的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依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施水上治安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二)侵占、使用、故意损毁扣押的船舶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水上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五)在查处违反水上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实施水上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6年5月14日发布、1997年8月27日修改的《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