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6-4-15
执行日期:2006-4-15
生效日期:1900-1-1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质监局房山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房政办发[2004]11号 | |
颁布日期:20040223 实施日期:20040223 颁布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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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质监局制订的《房山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房山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区质监局 二○○四年二月十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建材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等九部委《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3]256号)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等九部委〈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技监打假发[2003]431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政府为人民群众拟办的重要实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围绕推行绿色家装、环保建材的主题,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和稳定市场秩序,优化区域发展环境,促进全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成立房山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政府常务副区长陈永任组长,成员由区建委、区经委、区商委、房山公安分局、区质监局、区监察局等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主要任务<
(一)严厉查处建材生产销售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装潢,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侵权行为,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
(二)大力整治区域性的建材生产经营违法活动。将制售假冒伪劣“地条钢”及其制品、板材、灯具、涂料、劣质电线电缆等违法行为作为整顿的重点,取缔一批无证无照、不具备质量保证条件的企业及国家明令淘汰工艺产品的企业及窝点,对不符合环保要求、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
(三)认真整顿治理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建材市场。将良乡、城关两地的建材市场列为重点检查地区,对销售假冒伪劣建材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经营者要依法吊销执照;对销售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的市场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曝光;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退出建材市场。同时,对涉嫌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建材产品的企业和窝点加强执法检查,堵源截流,端窝挖点,确保假冒伪劣建材不流入市场。
(四)加强对区属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和装饰装修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重点查处不遵守国家 和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区监察局主要负责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察。
(六)区建委主要负责查处建设工程中违法违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加强对使用建材新产品的控制,加强对施工和工程监理部门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七)房山工商分局主要负责查处建材产品的无照生产、经营、广告违法行为和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不具备生产条件、违法行为严重的生产、经销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区环保局主要负责查处违反环保法规,无证、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及吊销违法生产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九)房山供电公司主要负责切断对专门生产“地条钢”及其制品、落后小立窑等假冒伪劣建材企业的电力供应。
七、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04年3月底前)。重点是各职能部门帮促和企业自查自纠,完成对区内重点建材市场和建筑工地的建材产品的质量抽样工作。各生产、经销企业在完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严把原辅材料进货关,加强进货检查和验收制度,努力使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符合规定产品不流入市场。建筑工地不使用违规建材,工程监理方严把质量关。
(二)第二阶段(2004年4月初至4月底)。对整治的重点市场、区域和建筑工地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接受各级领导的监察督办和工作检查。
(三)第三阶段(2004年5月初至12月底)。巩固前一阶段的治理成果,促进整治工作的规范化。
八、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在整治活动中加强合作,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阶段制定出工作计划,并在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