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湖政发〔2008〕46号
发布日期:2008-10-6
执行日期:2008-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六日
湖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降低20%以上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考核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1.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
2.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1.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1)各地年度节能目标值以与市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为准。其中三县万元GDP能耗下降率占节能目标分值的75%,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占25%;各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万元GDP能耗下降率与市本级万元GDP能耗下降率挂钩,占目标分值的5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占50%.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地能耗指标为依据。
(2)2007年度重点用能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企业与当地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量为考核依据;未与当地政府签定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以“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目标为依据。从2008年起,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初与当地政府签定年度节能目标,五年累计节能目标不得低于“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节能量。
2.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见附件)。
(三)考核办法
采用量化办法,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的相应分值,满分为10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可适当加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目标完成率以市统计局和市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核定的数据为考核依据,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
(四)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具体考核分值和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各地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办。由市节能办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地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考核。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市节能办完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6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区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
(三)市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价考核组,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核查。根据评价考核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将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各县区政府和市节能办,市节能办于每年3月底前将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审核汇总,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对各地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由市节能办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县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市有关部门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对工作不主动、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局依据规定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该企业的节能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五)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当年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对其新建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并不得享受次年度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并通过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告。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公告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节能办和所在县区政府,并限期进行整改。
(六)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08年1月起执行。
附表1:各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 标类型 | 序号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 目标(40) | 1 | 万元GDP能耗 降低率 | 3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30分,每超1%,加0.2分,最多加4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次。 |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 1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10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次。 | ||
节能 措施 (60)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2 | 1.建立本县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1分; |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5 |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到乡镇和重点企业,1分; | |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一年不少于2次,1分; | ||||
3.按半年公布乡镇能耗指标完成情况,1分; | ||||
4.完成市节能办下达的任务,2分。 | ||||
4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18 |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1个百分点及以上得2分,上升1个百分点以下得1分,持平或下降不得分; | |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每上升1个百分点,得1分,最多得2分; | ||||
3.认真执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联审办法,4分,擅自审批的,不得分; | ||||
4.贯彻落实高耗能行业企业差别电价政策,2分; | ||||
5.制定并上报淘汰落后年度计划,2分;淘汰高能耗落后生产能力完成当年目标80%,3分,完成100%的,6分。 | ||||
5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10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逐年增加的,加1分; | |
2.制定节能技改年度计划,2分;按计划完成年度重点节能技改项目80%,3分,完成100%,4分。 | ||||
6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9 | 1.把节能技术进步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取得实质性成果,1分; | |
2.实施重点节能技术示范项目,4分; | ||||
3.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服务机制,2分。 | ||||
7 | 重点用能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8 |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 |
2.完成年度节能监测(审计)计划,2分,完成80%以上,1分,不足80%不得分; | ||||
3.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合格的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3分,完成80%,2分,不足70%不得分。 | ||||
8 | 的执行情况 | 3 | 1.定期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 |
2.执行主要耗能产品限额标准,1分; | ||||
3.执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标准,1分。 | ||||
9 | 节能基础工作 落实情况 | 5 | 1.加强节能管理力量、监察机构能力建设,1分; | |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各县至少1人),1分; | ||||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 ||||
4.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和竞赛工作,1分; | ||||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 ||||
小计 | 100 |
注:1.年度计划节能目标值以各县与市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以市统计局核定的能耗指标为考核依据,加分超过最高加分的,以最高加分县(区)得最高加分,其他加分县(区)同比例缩减加分(保留小数点1位);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目标以与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签定的责任书确定的数据为准,没有签订淘汰责任目标的以年初提出并上报市政府的目标值为依据。
附表2:各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 标类型 | 序号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 目标(40) | 1 | 万元GDP能耗 降低率 | 2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20分,每超1%,加0.2分,最多加4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次。 |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 2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20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次。 | ||
节能 措施 (60)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2 | 1.建立本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1分; |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5 |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到乡镇(街道)和重点企业,1分; | |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一年不少于2次,1分; | ||||
3.按半年公布乡镇能耗指标完成情况,1分; | ||||
4.完成市节能办下达的任务,2分。 | ||||
4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18 |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1个百分点及以上得2分,上升1个百分点以下得1分,持平或下降不得分; | |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每上升1个百分点,得1分,最多得2分; | ||||
3.认真执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联审办法,4分,擅自审批的,不得分; | ||||
4.贯彻落实高耗能行业企业差别电价政策,2分; | ||||
5.制定并上报淘汰落后年度计划,2分;淘汰高能耗落后生产能力完成当年目标80%,3分,完成100%的,6分。 | ||||
5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10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逐年增加的,加1分; | |
2.制定节能技改年度计划,2分;按计划完成年度重点节能技改项目80%,3分,完成100%,4分。 | ||||
6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9 | 1.把节能技术进步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取得实质性成果,1分; | |
2.实施重点节能技术示范项目,4分; | ||||
3.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服务机制,2分。 | ||||
7 | 重点用能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8 |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 |
2.完成年度节能监测(审计)计划,2分,完成80%以上,1分,不足80%不得分; | ||||
3.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合格的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3分,完成80%,2分,不足70%不得分。 | ||||
8 | 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 3 | 1.定期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 |
2.执行主要耗能产品限额标准,1分; | ||||
3.执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标准,1分。 | ||||
9 | 节能基础工作 落实情况 | 5 | 1.加强节能管理力量、监察机构能力建设,1分; | |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各区至少1人),1分; | ||||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 ||||
4.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和竞赛工作,1分; | ||||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 ||||
小计 | 100 |
注:1.年度计划节能目标值以各区与市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以市统计局核定的能耗指标为考核依据,各区万元GDP能耗下降率和市本级万元GDP能耗下降率挂钩;加分超过最高加分的,以最高加分县(区)得最高加分,其他加分县(区)同比例缩减加分(保留1位小数点);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目标以与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签定的责任书确定的数据为准,没有签订淘汰责任目标的以年初提出并上报市政府的目标值为依据。
附表3: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 标类型 | 序号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 目标 (50) | 1 | 节能量 | 5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50分,完成目标的90%得45分,完成80%得40分,完成70%得35分,完成60%得30分,完成50%得2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10%加2分,最多加1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次。 |
节能措施(50)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 | 3 |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1分; |
2.设立节能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能源统计人员,提供工作保障,1分; | ||||
3.企业节能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并有效开展工作,1分。 | ||||
3 | 节能目标分解 和落实情况 | 6 |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和个人,2分; 2.每月对能耗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考评,2分; 3.制定节能奖惩制度,2分。 | |
4 | 节能技术开发和应用情况 | 24 |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市内同行中位居前10%位的,得8分,位居前20%的得4分,位居后10%的不得分; | |
2.安排节能技术研发或推广利用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3分,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研发或相关单位共同研发并有实质性成果,2分; | ||||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5分; | ||||
4.没有应淘汰的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或按规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6分。 | ||||
5 |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10 | 1.贯彻执行《节能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 |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 ||||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定额管理制度,2分; | ||||
4.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制度,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 ||||
6 | 节能管理工作 执行情况 | 7 | 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 |
2.建立能源统计台账,1分;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少一期扣1分; | ||||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95%以上,2分; | ||||
4.开展及参加节能宣传培训和节能竞赛活动,2分。 | ||||
小计 | 100 |
说明:
1.节能目标考核:以各企业与当地政府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量为考核依据;未与当地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以企业根据“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考核依据。从2008年起,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初与当地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五年累计节能目标不得低于与“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节能量。
2.节能量测算方法:按照企业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计算,不能提供单位产品能耗的企业按照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计算。
3.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