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台政发〔2008〕62号
发布日期:2008-9-18
执行日期:2008-9-18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1 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精神,大力发展生猪生产,确保我市肉食市场稳定,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7)10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7)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必要的生猪自给率。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生猪最低自给率,合理规划,保持全市生猪120万头以上存栏水平。通过五年努力,市区生猪自给率达到50%以上,县(市)自给率达到 60%以上。今后 3 年,市政府决定,每年安排300万元畜牧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生猪生产,发展以农牧结合为主的生态养殖场(小区)。各地也要安排出相应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生产发展。
二、扶持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猪场(小区)。各地要制订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今后一段时期畜牧业发展战略和区域布局。按照养殖场排泄量与外部消纳量相适应的原则,大力扶持发展农牧结合、林牧结合的生态养猪场,对在山区、半山区及丘陵地带发展适度规模的生猪生态养殖场(小区)进行扶持。对符合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和省定建设要求,列为台州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的,经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验收合格,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按财政体制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和补助。县(市)生猪养殖场与市区签订产销协议的,区级财政给予奖励,市财政按财政体制给予配套。
新建畜禽规模生态养殖场,选址要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严禁在禁养区、限养区内落户。并加大畜禽规模养猪场排泄物的治理力度,严格执行项目“三同时”制度,努力消除对环境的污染。要重点培育农牧结合型的新型主体,对实施农牧结合的专业服务公司、合作组织和种养企业(场户)给予政策扶持,对发展生态畜牧业所需的管网设施、沼液肥水贮存池、槽罐运输专用车和商品有机肥推广予以适当财政补助,鼓励种植基地(大 户)、专业合作社和农户使用商品有机肥。
各级政府应优先安排畜牧业用地,将规模生态养殖场(小区)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养猪场年出栏生猪达5000头以上或合作社出栏生猪达10000头以上,需要设立生猪屠宰场点的,按《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按农业用水价格执行。
三、保护生猪发展后劲。2008年继续执行能繁母猪财政补贴,按每头能繁母猪每年 100 元的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进行补贴。各地农业部门要做好能繁母猪数量的统计,财政部门落实本县(市、区)补贴资金,市区根据财政体制按比例承担。
建立生猪保险制度。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对能繁母猪按每头1000元保额保险,保费为每头60元,饲养户承担20%(12 元),其余由各地财政落实。在养殖户自愿参保的基础上,凡是已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协调农业保险共保体或互保组织负责人承保。没有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县(市、区),可由当地人保公司承保。积极扶持开展农民生猪互助合作保险,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各地要增加投入,加快原良种猪场建设,提高良种覆盖率。凡经当地农业部门组织引进的优良种猪,按引进的数量和金额,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可,按当期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后,按总价款的20%补助;大力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对实施人工授精每头能繁母猪补贴2份良种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促进生猪品种改良。市区根据财政体制按比例承担。
四、鼓励“走出去”在外建立生猪供应基地。实施畜牧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积极拓展畜牧业发展空间,鼓励当地生猪养殖企业在外省市建立商品生产基地,为本市提供安全可靠的生猪产品。与市有关部门签订生猪供应合同的在台州以外建立生猪规模场,通过农业、贸易等部门验收合格,各级财政根据商品猪调入地和财政体制按比例给予奖励。对在外建立的生猪供应基地,要实行全程监控,建立动物标识等可追溯制度,确保猪肉质量安全。
五、建立生猪生产预警机制。为了鼓励生猪市场价格低迷时饲养生猪的积极性,保护生猪生产后劲,市政府将建立生猪生产预警机制和发展风险调节基金,在出现生猪生产亏损时,市政府根据生猪生产发展应急预案,安排和启用风险调节基金。各级政 府应建立生猪生产预警机制,落实预警资金,当猪粮比价低于5.5:1时(毛猪收购价和玉米市场价的比价),启动生猪应急预案,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自繁自育养猪场的母猪和出栏肉猪根据财政体制给予适当补贴,由农业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调查测算,根据当时亏损情况确定补贴金额,原则上补贴到能够恢复生产。
六、建立和完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对列入国家强制免疫的疫病,实行免费防疫,所需疫苗和注射疫苗、疫情测报等其他防疫费用,各级政府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予以补助。
各地要把动物疫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改善动物防疫的设施条件。 各级政府要尽快完成乡镇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积极创建规范化基层动物防疫机构,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创新方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购买服务经费由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共同承担。
切实落实各项防控和监管责任制,各级工商、贸易、农业、质量技监和物价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取消一切对肉类及其制品流通范围的限制,凡是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制品均允许跨县(市、区)流通销售。清理生猪屠宰、销售环节的各项收费,坚决取缔非法及不合理收费。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