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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工程运输企业和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7-14

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杭政办函〔2008〕261号

发布日期:2008-7-14

执行日期:2008-7-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工程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管理,完善“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企业主体”的责任体系,健全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工程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保障工程运输车辆的行车安全,针对当前工程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运输企业和车辆的源头管理

  (一)凡是从事工程运输或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依法申请工商登记,并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道路运输企业(含工程运输企业)必须在获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后一个月内要将新登记或注销、吊销、变更登记的工程运输或工程施工企业名单抄告建设、交通、城管、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督促工程施工企业申请资质许可,凡未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与建设施工相关的的运输业务。对未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工程运输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政府相关部门对新开业的工程运输企业或施工企业中的车辆进行审核,符合有关 的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措施。

  二、加强工程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管

  (一)加强路面交通安全监管,加大对工程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工程运输车辆出行和交通事故特点,及时确定加强管理的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重点内容,对超载、超速、违法行驶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特别是对在建筑工地集中的区域、事故多发的路段的工程运输车辆要加强监督监控;加强非现场查处力度,通过电子警察和电子监控设备,查处工程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二)建立交通限行措施。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对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多发的工程运输企业或工程运输车辆采取限制通行措施。企业和货运车驾驶员必须立即整改。

  (三)相关部门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渣土准运证、渣土处置证、施工线路通行证以及持伪造、假冒、失效证件从事相关业务的运输企业及工程运输车辆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加大对工程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特别是非法转包运输业务、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车辆严重违法、事故高发企业,要追根溯源,倒查企业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对施工企业和商品混凝土企业自有或租赁车辆违章违法信息及时在诚信网上公布;对产生恶劣影响或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及一人以上死亡的,取消涉及的施工企业或商品混凝土企业1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预选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暂缓通过工商年检。

  (五)实行工程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告诫与问责制度。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15号)的规定,对工程运输车辆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工作不到位、道路交通事故多发、事故隐患突出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运输企业实行告诫与问责制度。

  三、建立完善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协调机制

  (一)建立部门间的信息抄告制度。市工商局、建委、交通局、城管办、城管执法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要建立工程运输企业工商登记(年检)、资质认定、安全检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信息抄告制度,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并加大对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高发企业的公开曝光力度,实现信息共享、措施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二)建立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对策措施。联席会议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办、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及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参加。同时,建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加强日常工作联系,提高协调处理问题的效率。

  (三)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工程运输企业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调查处理;对违法严重、事故高发或需多个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进行联合执法。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管理措施。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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