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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委办《镇江市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6-03-28

发文单位: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镇政办发〔2006〕53号

发布日期:2006-3-28

执行日期:2006-3-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为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现将市安委办制定《镇江市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地安委会、市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镇江海事局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06年4月1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5082115;联系人:卢华清。

  市安委会将于2006年11月底前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有关检查验收标准另行下发。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镇江市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安委办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7号)以及省安委会《关于印发〈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安(2006)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

  二、总体目标

  通过整治,有效控制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力争杜绝重特大事故。具体目标:

  1.加大整顿关闭力度。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2.强化行政许可管理。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单位许可证、运输单位资质证发证、换证率达100%;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率达100%,严格限制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的新建剧毒化学品和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100%经过安全设施“三同时”。

  3.继续深化危化品生产和道路运输安全整治,确保不发生因危化品生产、运输事故引发的重特大伤亡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加强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推进危化品生产、运输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5.强化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率达100%.

  三、整治重点

  继续以“五个整顿、两个关闭”为主要抓手,重点对危化品生产、运输、临水重点企业污染源三个环节进行专项整治。主要突出以下六个方面:

  1.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

  2.液氯、液氨等液化气体和苯、丙烯腈、剧毒品的生产、储存和运输;

  3.临江、临河、临湖、临水库等可能引起水源污染的临水危化品从业单位和长江、运河水污染涉船单位;

  4.安全防护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5.非正常生产情况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

  6.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的清洗。

  四、整治主要内容和措施

  1.突出对重点企业的专项整治。一是把住源头入口关。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高危险、高污染、高能耗、低水平的化工生产企业,限制或淘汰进入市场,防止盲目建设;严格规范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批准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不予受理安全审查,对预评价内容不完善、结论不明确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予通过评审;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审批以及应急预案和安全设施未落实的,一律不予受理和批准竣工验收。二是加强服务指导,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难度大、安全风险高、市场发展空间小的现有危化品生产企业,引导企业根据现有条件,调整产品结构,转产危险性小、市场前景好的产品或从事非危险化学品生产;鼓励大企业兼并改造小化工企业,提升小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三是加快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搬迁工作进度,确定搬迁方案,并按计划实施。四是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标准》(GB18218-2000)完成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登记建档、备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检测、监控、安全措施、应急救援监控管理体系。五是严格执法,对没有按规定时间获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提请各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突出对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按照分类与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液氯、液氨等液化气体的生产、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等三类容易引起重特大事故和造成重大影响事件的行业进行专项整治。主要措施:一是落实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宣传贯彻工作力度,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示范,组织区域间、企业间的观摩交流活动,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三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企业内部开展经常性的、以预先危险性分析、事故隐患排查、反“三违”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活动,不断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四是加强培训教育,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以安全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复训工作,督促企业加强对危化品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五是规范应急预案管理。推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重点企业应急救援示范经验,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从提高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区域性以及各级预案间的衔接、救援力量、装备配备等主要方面,进一步完善预案,并在年内完成报送备案。建立各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应急预案信息库;规范预案定期演练、训练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六是强化道路运输整治。重点对液化气体、剧毒化学品类运输市场进行整治,严格市场准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化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和台账,从源头上防止超载、超范围和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

  3.突出对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按照防范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临江、临河、临湖、临水库等重点区域内的危化品从业单位和长江、运河水污染涉船单位进行专项整治。主要措施:一是进一步排查临江、临河、临湖、临水库等可能引起水污染的危化品从业单位和长江、运河水污染涉船单位,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强化日常安全防范和防污染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二是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全面查找在工艺设计、设施设备、应急管理、培训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制定、落实针对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三是提高防范能力。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提高预防事故和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确保不因危化品事故造成重大污染。四是建立应急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结合管辖范围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和程度,建立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整合政府、部门、企业应急技术、力量和装备资源,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实际,组织力量,修订完善地区、部门、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研究制定化工集中区内以及重特大事故情况下事故处置区域联动预案,并开展演练。

  4.突出对重点隐患的专项整治。按照整改和搬迁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加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尤其是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的从业单位进行专项整治。主要措施:一是全面排查重大隐患。建立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档案,并落实整改方案、资金和责任,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间距不足的企业,一律责令其停产(业)整顿,隐患不消除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对整改无望或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定基本要求的,一律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二是加快推进危化企业的搬迁工作。抓紧落实列入搬迁计划内企业的搬迁工作,对列入计划内的与周边社区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化品从业单位,落实搬迁工作方案,督促企业按计划实施搬迁,并加强跟踪督查,确保计划的全面落实和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安全。

  5.突出对重点环节的专项整治。一是按照规范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危化品生产企业在非正常生产情况下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整治。针对目前危化品生产企业小试、中试、试生产以及开停车、停产等非正常生产情况下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和事故多发的状况,督促企业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行业指导。组织专业人员开展专项检查,指导、帮助企业分析、解决危化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提高企业在非正常生产状态下的安全可靠性。强化行政执法,严肃查处非正常生产环节上的非法、违规、违法等行为。二是全面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清洗。实施固定地点、专业清洗、安全排放措施,研究制定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清洗管理办法,防止危险化学品清洗过程中发生安全和污染事故。

  五、组织领导及责任部门

  为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建立健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安委会负责人,成员由市安监局、公安局、消防支队、交通局、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海事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联络员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镇江市安监局。

  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整治中出现的问题。联络员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职责如下:

  1.市安委会统一领导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召集召开专项整治联席会议。

  2.市安监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工作,召集召开联络员会议。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沿江化工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管理的专项整治,制定相应的检查验收标准,有关部门配合。

  3.市交通局、公安局、镇江海事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专项整治和制定相应的检查验收标准,有关部门配合;镇江海事局、市交通局按照各自管辖水域负责水污染涉及危险化学品船舶、设施的专项整治。

  4.市环保局、交通局、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防污染和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清洗的专项整治,制定相应的检查验收标准,有关部门配合。

  5.市消防支队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防火安全专项整治,制定相应的检查验收标准。

  六、工作要求

  1.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200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整治工作责任、措施、进度和要求,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2.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完善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3.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各级安监、公安、消防、交通、环保以及海事等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及时沟通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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