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渝办发〔2006〕65号
发布日期:2006-3-24
执行日期:2006-3-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6)14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2006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依法整顿、综合治理、强化监管、巩固提高、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立足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杜绝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
(三)按时限要求,依法关闭没有在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未获得经营许可证的、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四)年内完成主城区4户化工企业搬迁工作。
(五)在10个区县(自治县、市),50个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试点。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率达到100%.
(七)在20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装置试点。
三、工作重点
(一)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检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整治责任人,层层落实整治责任。
2006年6月底前,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出台《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职责,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安监、交通、质监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 的规定,按照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安监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并限期整改,整改工作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和时限”四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12月1日-12月31日)。由市专项整治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制定专项整治验收标准,并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对专项整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地区、该部门今年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资格。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并于2006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加强协调,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同时,要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及时沟通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开展联合行动,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要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观能动性,让更多职工主动参与和支持专项整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严格执法,从严追究。要按照“属地管理、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对整治工作不力的,不仅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纵容、包庇、参与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把集中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安全监管、推进安全标准化、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