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湖政发〔2008〕39号
发布日期:2008-8-21
执行日期:2008-8-21
生效日期:1900-1-1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畜牧、水产业,在保障畜禽产品、水产品有效供给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资源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规定实施养殖准入制度。由建场者提出办场申请,当地乡镇政府同意,县区农业部门进行养殖环境条件审核,报县区经济主管部门备案,凭备案通知书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批,经环保部门许可后,方可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向农业、环保部门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方可投入生产。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合格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新建罗氏沼虾育苗场和温室龟鳖养殖场;禁止在开放性水域新发展珍珠养殖,对已经养殖的要严格控制施肥投饵数量,并逐步退出养殖。
(三)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2008年底以后新建的规模养殖场实行污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新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和水产温室养殖场在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物,排放的污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和水产养殖业污物排放标准。对2008年底前建造的规模养殖场,根据治理计划和要求,逐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四)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场,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无公害畜产品与水产品养殖技术规程、标准和要求进行科学饲养,提高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的监督指导,实施畜禽、水产养殖档案和畜禽免疫标识制度,逐步建立畜禽、水产品从产地环境、投入品、饲养管理过程到市场销售的全程监控体系和质量可追溯体系,确保畜禽、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五)加强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工作。依法开展畜禽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畜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理顺检疫检验体系, 明确检疫检验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检疫检验程序规范操作。
(六)加强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加快病死畜禽收集和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网络,对病死畜禽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坚决防止乱丢乱弃现象,切实保护周边环境。到2010年基本实现市本级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2012年实现全市主要畜禽养殖场和畜禽产品交易市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目标。要建立业主为主、政府补助、社会支持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