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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时间:2001-07-21

发文单位:乌克兰

发布日期:2001-7-21

执行日期:2001-7-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维护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使被判刑人得以在其国籍国服刑,以有利于被判刑人重返社会,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定义

在本条约中,下列用语的定义为:

(一)"判刑国”系指该国法院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一方。

(二)"执行国”系指被判处刑罚的国民被移管至该国以便继续服刑的一方。

(三)"被判刑人”系指根据任何一方法院作出的发生 ,只要经过正式签署和盖章,即在另一方境内有效,无需认证。

二、在一方境内得到承认的官方文件,在另一方境内也有同类官方文件的证明效力。

第十八条 费用

一、移管被判刑人之前所产生的移管费用,由费用产生地的一方负担。执行移管和在移管被判刑人之后继续执行刑罚所产生的费用,由执行国负担。

二、过境费用由提出过境请求的一方负担。

第十九条 时际效力

本条约适用于在本条约生效前和生效后所作出的判决的执行。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条约的解释或者适宜和产生的分歧,双方中央机关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条约的生效和终止

一、本条约需经批准。批准书在北京互换。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二、本条约自任何一方收到另一方通过外交途径发出的终止本条约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失效,否则,本条约无限期有效。

本条约于2001年7月21日在基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乌克兰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双方发生分歧时参照俄文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乌克兰代表

张德广                       斯坦尼克·苏珊娜·罗曼诺芙娜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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