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时间:2001-07-16

发文单位:俄罗斯联邦

发布日期:2001-7-16

执行日期:2001-10-27

生效日期:1900-1-1

基于中俄两国人民睦邻友好的历史传统,

认为一九九二年至二○○○年期间两国元首签署和通过的中俄联合宣言和声明对发展双边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坚信巩固两国间各个领域的友好、睦邻与互利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亚洲乃至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重申各自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希望促进建立以恪守公认的 为此创造必要的良好条件。缔约双方将大力促进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信息、旅游、体育和法制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及其参加的国际条约,保障维护知识产权,其中包括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第十七条

缔约双方将在国际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和论坛内开展合作,并根据上述机构、组织和论坛章程的规定,促进缔约一方加入缔约另一方已成为成员(参加国)的上述机构。

第十八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及本国法律在促进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进行合作。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以及各自的法律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缔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合法权益,并相互提供必要的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

缔约双方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调查与解决缔约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境内进行合作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九条

缔约双方将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状况,预防跨界污染,公平合理利用边境水体、太平洋北部及界河流域的生物资源领域进行合作,共同努力保护边境地区稀有植物、动物种群和自然生态系统,并就预防两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由技术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及消除其后果进行合作。

第二十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以及打击有组织犯罪和非法贩运毒品、精神药品、武器等犯罪活动方面进行积极合作。缔约双方将合作打击非法移民,包括打击通过本国领土非法运送自然人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缔约双方重视发展两国中央(联邦)立法和执行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缔约双方将大力促进开展两国司法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作为其他国际条约参加国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第二十三条

为执行本条约,缔约双方将积极促进在双方都感兴趣的具体领域签订条约。

第二十四条

本条约需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将在北京互换。

第二十五条

本条约有效期为二十年。如果在本条约期满一年前缔约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条约于二○○一年七月十六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俄罗斯联邦代表

江 泽 民 弗·弗·普京

(签 字) (签 字)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