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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通信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04-03

发文单位: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西政办〔2006〕30号

发布日期:2006-4-3

执行日期:2006-4-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通信畅通是政府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工作的重要桥梁和命脉,是广大群众提高抗灾、救灾、防灾能力的必要保障。自2004年实施“村通电话工程”以来,海西通信企业在全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加大建设力度,解决了全州乡镇、大部分村社及重要工矿企业的网络覆盖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海西”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是,由于广大群众对通信设施保护的认识不到位,使设备安全运行存在较大隐患,人为损坏通信设施的情况以及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加强通信设施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通信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通信设施保护工作

  保护通信设施安全是保证通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通信设施保护工作。要将通信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等危害通信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和通信设施的保养维护。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各地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通信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努力形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通信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通信设施安全和畅通。

  二、建立健全通信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通信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研究保障措施,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及时协调解决通信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公安部门和通信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各有关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要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普及和推广应用通信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

  三、严厉打击破坏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通信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获;对已经抓获、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尽快处理。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通信设施、危及电缆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实施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要进一步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对非法收购通信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调动各方积极性,实施群防群治,公布违法犯罪的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维护通信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对破获涉通信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有立功表现的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加强通信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

  通信企业要制订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通信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通信系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强化治安保卫,严防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要严格执行通信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对需要爆破、开挖、取土的各类建设项目,要加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各地人民政府要积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通信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在破坏、盗窃通信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要指导和协调通信企业尽快修复损毁设施和线路,确保通信安全和可靠供应。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通信企业要大力宣传保护通信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提高社会公众维护通信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对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等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要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通信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通信设施保护,切实保障通信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六年四月三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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