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斯德哥尔摩
发布日期:2001-5-22
执行日期:2004-5-17
生效日期:1900-1-1
2001年5月22日于通过,2004年5月17日生效,11月11日对中国生效
本公约缔约方,
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起来,
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因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尤其是对因此而使妇女以及通过妇女使子孙后代受到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
确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物放大作用致使北极生态系统、特别是该地区的土著社区受到尤为严重的威胁,并确认土著人的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是土著社区面对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
意识到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行动,
铭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1997年2月7日通过的第19/13C号决定,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采取包括旨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释放的措施在内的国际行动,
回顾有关的国际环境公约,特别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及在该公约第11条框架内缔结的各项区域性协定的相关条款,
并回顾《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的有关规定,
确认预防原则受到所有缔约方的关注,并体现于本公约之中,
认识到本公约与贸易和环境领域内的其他国际协定彼此相辅相成,
重申依照《联合国宪章》和 中声明,对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承认在涉及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缔约方时,下列一种或两种争端解决方式具有强制性:
(a)按照拟由缔约方大会视实际情况尽早通过的、载于某一附件中的程序进行仲裁;
(b)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3、若缔约方系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则它可对按照第2款(a)项所述程序作出的裁决,发表类似的声明。
4、根据第2款或第3款所作的声明,在其中所规定的有效期内或自其撤销声明的书面通知交存于保存人之后三个月内,应一直有效。
5、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声明的失效、撤销声明的通知或作出新的声明不得在任何方面影响仲裁庭或国际法院正在进行的审理。
6、如果争端各方尚未根据第2款接受同样的程序或任何程序,且它们未能在一方通知另一方它们之间存在争端后的十二个月内解决其争端,则应根据该争端任何一方的要求将之提交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应提出附有建议的报告。调解委员会的增补程序应列入最迟将在缔约方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予以通过的一项附件之中。
第19条 缔约方大会
1、兹设立缔约方大会。
2、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召集。此后,缔约方大会的例会应按缔约方大会所确定的时间间隔定期举行。
3、缔约方大会的特别会议可在缔约方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请求并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而举行。
4、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以协商一致方式议定、并通过缔约方大会及其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细则以及有关秘书处运作的财务规定。
5、缔约方大会应不断审查和评价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它应履行本公约为其指定的各项职责,并应为此目的:
(a)除第6款中所作规定之外,设立它认为实施本公约所必需的附属机构;
(b)酌情与具有资格的国际组织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和
(c)定期审查根据第15条向缔约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审查第3条第2款(b)(iii)项的成效;
(d)考虑并采取为实现本公约各项目标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行动。
6、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设立一个名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的附属机构,以行使本公约为其指定的职能。在此方面:
(a)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应由缔约方大会予以任命。委员会应由政府指定的化学品评估或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在公平地域分配的基础上予以任命。
(b)缔约方大会应就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组织和运作方式作出决定;且
(c)该委员会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其建议。如果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了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一致,则作为最后手段,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类建议。
7、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三次会议上评价是否继续需要实施第3条第2款(b)项规定的程序及其成效。
8、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任何非本公约缔约方的国家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大会的会议。任何其他组织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性质、政府或非政府性质,只要在本公约所涉事项方面具有资格,并已通知秘书处愿意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方大会的会议,均可被接纳参加会议,除非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出席缔约方对此表示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会议应遵守缔约方大会所通过的议事规则。
第20条 秘书处
1、兹设立秘书处。
2、秘书处的职能应为:
(a)为缔约方大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作出安排并为之提供所需的服务;
(b)根据要求,为协助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实施本公约提供便利;
(c)确保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秘书处进行必要的协调;
(d)基于按照第15条收到的信息以及其他可用信息,定期编制和向缔约方提供报告;
(e)在缔约方大会的全面指导下,作出为有效履行其职能所需的行政和合同安排;以及
(f)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其他秘书处职能以及缔约方大会可能为之确定的其他职能。
3、本公约的秘书处职能应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履行,除非缔约方大会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数决定委托另一个或几个国际组织来履行此种职能。
第21条 公约的修正
1、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案。
2、本公约的修正案应在缔约方大会的会议上通过。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案文均应由秘书处至少在拟议通过该项修正案的会议举行之前六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该项提议的修正案送交本公约所有签署方,并呈交保存人阅存。
3、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就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达成协议。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已尽了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作为最后手段,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该修正案。
4、该修正案应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缔约方,供其批准、接受或核准。
5、对修正案的批准、接受或核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存人。依照上述第3款通过的修正案,应自至少四分之三的缔约方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之日后的第九十天起对接受该修正案的各缔约方生效。其后任何其他缔约方自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修正案的文书后的第九十天起,该修正案即开始对其生效。
第22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本公约的各项附件构成本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时,亦包括其所有附件在内。
2、任何增补附件应仅限于程序、科学、技术或行政事项。
3、下列程序应适用于本公约任何增补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
(a)增补附件应根据第21条第1、2和3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b)任何缔约方如不能接受某一增补附件,则应在保存人就通过该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将此种情况书面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在接获任何此类通知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方。缔约方可随时撤销先前对某一增补附件提出的不予接受的通知,据此该附件即应根据(c)项的规定对该缔约方生效;和
(c)在保存人就通过一项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该附件便应对未曾依(b)项规定提交通知的本公约所有缔约方生效。
4、对附件A、B或C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均应遵守本公约增补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所采用的相同程序,但如果任何缔约方已按照第25条第4款针对关于附件A、B或C的修正案作出了声明,则这些修正案便不得对该缔约方生效,在此种情况下,任何此种修正案应自此种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了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此种修正案的文书后第九十天起开始对之生效。
5、下列程序应适用于对附件D、E或F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
(a)修正案应按照第21条第1和2款所列程序提出;
(b)缔约方应以协商一致方式就附件D、E或F的修正案作出决定;和
(c)保存人应迅速将修正附件D、E或F的决定通知各缔约方。该修正案应在该项决定所确定的日期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6、如果一项增补附件或对某一附件的修正案与对本公约的一项修正案相关联,则该增补附件或修正案不得在本公约的该项修正案之前生效。
第23条 表决权
1、除第2款规定外,本公约每一缔约方均应拥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应与其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如果此类组织的任何成员国行使表决权,则该组织便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24条 签署
本公约应于2001年5月23日在斯德哥尔摩,并自2001年5月24日至2002年5月2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所有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
第25条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1、本公约须经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应从签署截止之日后开放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应交存于保存人。
2、任何已成为本公约缔约方,但其成员国却均未成为缔约方的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公约下一切义务的约束。如果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公约的缔约方,则该组织及其成员国便应决定其各自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中声明其在本公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任何此类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有关变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
4、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中作出如下声明:就该缔约方而言,对附件A、B或C的任何修正案,只有在其针对该项修正案交存了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后才能对其生效。
第26条 生效
1、本公约应自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2、对于在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3、为第1和2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第27条 保留
不得对本公约作任何保留。
第28条 退出
1、自本公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
2、任何此种退出应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可能指定的一个更晚日期生效。
第29条 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公约保存人。
第30条 作准文本
本公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
下列签字人,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公元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谨订于斯德哥尔摩。
附件A:
消 除
第一部分
化学品 活 动 特定豁免
艾氏剂* 生产 无
化学文摘号:
309-00-2 使用 当地使用的杀体外寄生物药杀虫剂
氯丹* 生产 限于登记簿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
化学文摘社编号:
57-74-9 使用 当地使用的杀体外寄生物药
杀虫剂
杀白蚁剂
建筑物和堤坝中使用的杀白蚁剂
公路中使用的杀白蚁剂
胶合板粘合剂中的添加剂
狄氏剂* 生产 无
化学文摘社编号:
60-57-1 使用 农业生产
异狄氏剂* 生产 无
化学文摘社编号:
72-20-8 使用 无
七氯* 生产 无
化学文摘社编号:
76-44-8 使用 杀白蚁剂
房屋结构中使用的杀白蚁剂
杀白蚁剂(地下的)
木材处理
用于地下电缆线防护盒
六氯代苯 生产 限于登记簿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
化学文摘社编号:
118-74-1 使用 中间体
农药溶剂
有限场地封闭系统内的中间物
灭蚁灵* 生产 限于登记簿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豁免
化学文摘社编号:
2385-85-5 使用 杀白蚁剂
毒杀芬* 生产 无
化学文摘社编号:
8001-35-2 使用 无
多氯联苯* 生产 无
使用 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的规定正在使用的物品
注:
(i)除非本公约中另有规定,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的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品不应视为本附件所列;
(ii)本条目的附注不得视作就第3条第2款的目的而言某一生产和用途的特定豁免。在某一化学品的相关义务生效之日或该日期之前已生产或已在用的物品中作为组分存在的该化学品数量不应视为本附件所列之生产国或使用国的特定豁免,条件是某一缔约方已通知秘书处,说明某一特定物品在该缔约方内仍在使用。秘书处应将此种通知向公众开放;
(iii)本条目的附注不适用于列于本附件第一部分化学品栏目中附有星号的化学品,且不得视作就第3条第2款的目的而言某一生产和用途的特定豁免。鉴于在生产和使用一种有限场地封闭系统内的中间体的过程中,某种化学品预期不会与人或环境发生大量接触,一缔约方在通知秘书处后,可以允许生产和使用一定数量本附件所列某一化学品,作为一种有限场地封闭系统内的中间体,其在制造其他化学品过程中发生化学变化,而考虑到附件D第1款所列标准,那些化学品并未显示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性。此种通知应列有有关此种化学品生产和使用总量的信息或此种信息的合理估计数,以及关于有限场地封闭系统生产工艺的性质的信息,包括在最终产品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初始原料所有未发生变化的和无意的痕量污染物的数量。除本附件另有具体规定外,这一程序均适用。秘书处应将此种通知提交缔约方大会并向公众开放。此种生产或使用不应视为生产或使用的特定豁免。此种生产和使用应在一个十年期限之后停止,除非有关缔约方再次向秘书处提交一份新的通知,在此情况下该期限将再续延十年,但缔约方大会在审查了有关生产和使用后作出另外决定者除外。此通知程序可以重复;
(iv)已根据第4条就有关豁免进行了登记的缔约方均可实行本附件中所列的所有特定豁免,但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的规定而由在用物品使用的多氯联苯例外,所有缔约方均可实行与该化学品有关的特定豁免。
第二部分 多氯联苯
每一缔约方应:
(a)关于在2025年之前消除在设备(例如变压器、电容器或含有液体存积量的其他容贮器)中所使用的多氯联苯,经缔约方大会审查后,各缔约方应按下列优先事项采取行动:
(i)作出坚决努力,以查明、标明和消除多氯联苯含量大于10%而容量大于5升的在用设备;
(ii)作出坚决努力,以查明、标明和消除含有超过0.05%的多氯联苯而容量大于5升的在用设备;
(iii)尽力查明和消除含有超过0.005%的多氯联苯而容量大于0.05升的在用设备;
(b)按照上述(a)项的优先事项,促进旨在减少接触和减少风险的下列措施,以控制这些多氯联苯的使用:
(i)仅在不触动的且不渗漏的设备中使用,而且仅在可将环境排放的风险降至最低并可迅速加以补救的地区使用;
(ii)不准在涉及食品或饲料生产或加工领域的设备中使用;
(iii)在包括学校和医院在内的居民区使用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出现可能引发火灾的电路故障,并经常检查此种设备有无渗漏;
(c)尽管有第3条第2款的规定,仍应确保不出口或进口上述(a)项所述含有多氯联苯的设备,除非其目的在于实行环境无害化的废物管理;
(d)除非为维修和服务操作之目的,不允许回收多氯联苯含量高于0.005%的液体再度用于其他设备;
(e)作出坚决努力,以便尽快、但不迟于2028年,按照第6条第1款对含有多氯联苯的液体和被多氯联苯污染且其多氯联苯含量高于0.005%的设备进行环境无害化的废物管理。这方面的努力将由缔约方大会予以审查;
(f)作为本附件第一部分附注(ii)的替代,力求查明含有多于0.005%多氯联苯的其他物品(例如电缆漆皮、凝固的嵌缝膏和涂漆物件)并按照第6条第1款加以处理;
(g)每五年提出一份消除多氯联苯方面的进展情况报告,并依照第15条向缔约方大会提交此报告;
(h)上述(g)项所述的报告应在适当情况下由缔约方大会在其关于多氯联苯的审查中加以审议。缔约方大会应每五年或酌情按其他时间间隔考虑此种报告的具体内容,审查关于消除多氯联苯方面的进展情况。
附件B:
限 制
第一部分
化 学 品 活 动 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
滴滴涕(1,1,1-三氯-2,2- 生产 可接受用途:
二(对-氯苯基)乙烷) 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用于病媒控制
化学文摘社编号:50-29-3 特定豁免:
三氯杀螨醇生产中的中间体
中间体
使用 可接受用途:
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用于病媒控制
特定豁免:
三氯杀螨醇生产
中间体
注:
(i)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某一化学品的数量不应视为本附件所列;
(ii)本条目的附注不应视为就第3条第2款而言的生产和使用的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在某一化学品的相关义务生效之日或该日期之前生产或已在用的物品中作为其组分出现的该化学品不应视为本附件所列,条件是某一缔约方已通知秘书处,告知某一特定类别的物品在该缔约方内仍在使用。秘书处应将此种通知向公众开放;
(iii)本条目的附注不应视为就第3条第2款的目的而言某一生产和用途的特定豁免。鉴于在生产和使用某一有限场地封闭系统内的中间物过程中,预计不会发生该化学品大量接触人体和环境,因此,某一个缔约方在通知秘书处之后,可允许生产和使用一定数量本附件所列的某一化学品,作为一种有限场地封闭系统内的中间物,该化学品在制造其他化学品过程中发生化学变化,而考虑到附件D第1款所列标准,并未显示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性。此种通知应列有关于此种化学品的总生产量和使用量的信息或此种数量信息的合理估计,以及有关有限场地封闭系统生产工艺的性质的信息,包括在最终产品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初始原料所有未发生变化的和无意的痕量污染物的数量。除本附件另有具体规定外,这一程序均适用。秘书处应将此种通知提供缔约方大会并向公众开放。此种生产或使用不应视为一项生产和使用的特定豁免。此种生产和使用应在一个十年期限之后停止,除非有关缔约方再次向秘书处提交一份新通知,在此情况下该期限将再续延十年,但缔约方大会在审查了有关生产和使用情况后作出另外决定者除处。此通知程序可以重复;
(iv)凡根据第4条规定作出了特定豁免登记的缔约方,均可实行本附件中所列所有特定豁免。
第二部分 滴滴涕(1,1,1-三氯-2,2-二(对一氯苯基)乙烷)
1、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应予取缔,但已通知秘书处、告知其生产和/或使用此种化学品意图的缔约方除外。兹建立一个滴滴涕登记簿,并应向公众开放。滴滴涕登记簿由秘书处负责保管。
2、生产和/或使用滴滴涕的每一缔约方应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有关使用滴滴涕的建议和指南,将其生产和/或使用限于病媒控制,而且在所涉缔约方无法在当地得到安全、有效且可负担的替代品时方可使用。
3、未列入滴滴涕登记簿的某一个缔约方若决定需要得到滴滴涕进行病媒控制,应尽快将此事通知秘书处,以便将其名字列入滴滴涕登记簿。与此同时,还应将此事告知世界卫生组织。
4、使用滴滴涕的每一缔约方应每三年,以拟由缔约方大会与世界卫生组织协商后决定的格式,向秘书处和世界卫生组织提供关于其使用数量、使用条件的资料,并阐明其与该缔约方疾病控制战略的相关性。
5、为了减少和最终消除滴滴涕的使用,缔约方大会应鼓励:
(a)使用滴滴涕的每一缔约方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作为其执行第7条所述计划的一部分。这一行动计划应包括:
(i)建立管制机制和其他机制,确保滴滴涕的使用只限于病媒控制方面;
(ii)执行适宜的替代品、方法和战略,包括以抵抗性控制战略来确保这些替代品的持续有效性;
(iii)采取措施加强卫生保健并减少疾病发生率;
(b)各缔约方在其能力范围内,促进为使用滴滴涕的缔约方研究和开发安全的替代化学品和非化学品、方法和战略,此种研究和开发应符合那些国家的国情并以减少疾病给人和经济带来的负担为目标。在考虑替代品或替代品的组合时应重视此种替代品的人类健康风险和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等因素。滴滴涕的可行替代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所构成的风险应相对较小,但同时应根据有关缔约方的情况使之适用于疾病控制而且有监测数据作为依据。
6、自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嗣后至少每三年,缔约方大会应与世界卫生组织协商,根据可得的科学、技术、环境和经济信息,评价是否继续有必要使用滴滴涕来控制病媒,上述信息应包括:
(a)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情况及上述第2款规定的条件;
(b)滴滴涕替代品的可行性、适宜性和应用情况;和
(c)在加强各国能力、使其顺利过渡到基本上使用替代品方面的进展情况。
7、缔约方均可随时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将其从滴滴涕登记簿中撤销。此项撤销应于该通知所确定的日期生效。
附件C:
无意的生产
第一部分:依据第5条规定予以处理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本附件涉及下列自人为来源无意形成和排放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化 学 品
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PCDD/PCDF)
六氯代苯(HCB)(化学文摘号:118-74-1)
多氯联苯(PCB)
第二部分:来源类别
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PCDD/PCDF)、六氯代苯(HCB)和多氯联苯(PCB)同为在涉及有机物质和氯的热处理过程中无意形成和排放的化学品,均系燃烧或化学反应不完全所致。下列工业来源类别具有相对较高地形成和向环境中排放这些化学品的潜在性:
(a)废物焚烧炉,包括都市生活废物、危险性或医疗废物或下水道中污物的多用途焚烧炉;
(b)燃烧危险废物的水泥窑;
(c)以元素氯或可生成元素氯的化学品为漂白剂的纸浆生产;
(d)冶金工业中的下列热处理过程:
(i)铜的再生生产;
(ii)钢铁工业的烧结工厂;
(iii)铝的再生生产;
(iv)锌的再生生产。
第三部分:来源类别
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PCDD/PCDF)、六氯代苯(HCB)和多氯联苯(PCB)亦可从下列来源类别无意生成和排放出来,其中包括:
(a)废物的露天焚烧,包括在填埋场的焚烧;
(b)第二部分中未提及的冶金工业中的其他热处理过程;
(c)住户燃烧源;
(d)使用矿物燃料的设施和工业锅炉;
(e)使用木材和其他生物质能的燃烧装置;
(f)排放无意形成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定化学品生产过程,特别是氯代酚和氯代醌的生产;
(g)焚尸炉;
(h)机动车辆,特别是使用含铅汽油的车辆;
(i)动物遗骸的销毁;
(j)纺织品和皮革染色(使用氯代醌)和修整(碱萃取);
(k)处理报废车辆的破碎作业工厂;
(l)铜制电缆线的低温燃烧;
(m)废油提炼。
第四部分:定 义
1、为本附件的目的:
(a)“多氯联苯”(PCB)是指按下列方式形成的芳族化合物,即二联苯分子上的氢原子(两个苯环由一个单一的碳-碳键连接在一起)可由多至10个氯原子替代。
(b)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PCDD/PCDF)是由两个苯环组成的三环芳香化合物,在PCDD中由两个氧原子连接,在PCDF中由一个氧原子和一个碳-碳键连接,而其中的氢原子可以由多至八个氯原子所替代。
2、在本附件中,PCDD/PCDF的毒性用毒性当量的概念来表示,用以测定PCDD、PCDF和共面的PCB的各种同系物与2,3,7,8-四氯二苯并对二恶英相比较的类似二恶英的相对毒性活度。为了本公约的目的,拟采用的毒性当量系数应与公认的国际标准相一致,首先是采用世界卫生组织于1998年针对PCDD、PCDF和共面的PCB订立的哺乳动物毒性当量系数。毒性含量以毒性当量表示。
第五部分:关于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一般性指南
本部分为缔约方提供关于防止或减少第一部分中所列化学品的排放的一般性指导。
A、有关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一般性预防措施
应优先考虑防止第一部分所列化学物质的形成和排放的方法。有用的措施似可包括:
(a)采用低废技术;
(b)使用危险性较小的物质;
(c)促进对生产过程中生成和使用的物质以及废物实行回收和再循环加工;
(d)如果进料属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者进料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直接相关时,替换进料;
(e)良好的场地管理和预防性维修方案;
(f)改进废物管理,以期停止以露天方式和以其他不加控制的方式焚烧废物,包括填埋地点的废物焚烧。在考虑关于建设新的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议时,应考虑其他替代办法,例如为最大限度减少市政和医疗废物的产生而开展活动,包括资源回收、再使用、再循环、废物分类以及推广较少产生废物的产品。在这样做时应认真考虑公共卫生方面的各种关注;
(g)尽量减少产品中作为污染物的这些化学品含量;
(h)避免为漂白作业而使用元素氯或产生元素氯的化学品。
B、最佳可行技术
最佳可行技术的概念不是着眼于规定任何具体的工艺或技术,而是着眼于考虑到有关设施的技术特点、地理位置以及当地环境条件。减少第一部分所列化学物质排放量的适当控制技术大致相同。在确定最佳可行技术时,无论是在一般情况下还是在特定情况中,均应考虑到以下因素,同时铭记某项措施的可能费用和惠益以及防范和预防方面的考虑:
(a)一般性考虑因素:
(i)所涉排放的性质、影响和排放量:采用的技术可根据排放来源大小而有所不同;
(ii)新的或既有设施投入使用的日期;
(iii)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所需要的时间;
(iv)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的消耗情况和性质及能源利用效率;
(v)需要防止或尽可能减少所涉排放对环境的总体影响及其对环境所构成的风险;
(vi)需要防止意外事故和尽可能减少其对环境的不利后果;
(vii)需要确保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安全;
(viii)业已在工业规模试用成功的可比的生产工艺、设施或操作方法;
(ix)在科学知识和认知方面的技术进步和变化。
(b)一般性排减措施:当考虑关于建造新的设施或对使用可排放本附件所列化学物质的工艺的现有设施进行重大改进的建议时,应优先考虑具有类似使用价值、但可避免形成和排放此类化学品的替代工艺、技术或实践。如拟建造此种设施或对之作出重大改进,除第五部分A节概要列出的预防措施外,在确定最佳可行技术时也可考虑下列排减措施:
(i)使用经改进的废气净化方法,诸如热氧化或催化氧化、粉尘沉积和吸附作用等;
(ii)对残余物、废水、废物和污水污泥进行处理,例如可采用热处理方式或使其失去活性或能去毒的化学过程;
(iii)改变生产流程以实现排放的减少或消除,诸如逐步改用封闭系统等;
(iv)更改生产流程设计,以便通过对诸如焚烧温度或驻留时间等参数的控制,改进燃烧并防止这些化学品的形成。
C、最佳环境实践
缔约方大会可拟定有关最佳环境实践的指南。
附件D:信息要求和筛选标准
1、提议将某一化学品列入附件A、B和/或C的缔约方,应按(a)项所述的方式鉴定该化学品,并参照(b)至(e)项所列筛选标准提供关于此种化学品的信息,并酌情提供有关其变异产品的信息:
(a)化学品的鉴别:
(i)名称,包括商品名、商业名和别名、化学文摘号及国际纯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命名的名称;和
(ii)结构,如有异构体,还应提供异构体的详细说明,以及化学品种类的结构;
(b)持久性:
(i)表明该化学品在水中的半衰期大于两个月,或在土壤中的半衰期大于六个月,或在沉积物中的半衰期大于六个月的证据;或
(ii)该化学品具有其他足够持久性、因而足以有理由考虑将之列入本公约适用范围的证据;
(c)生物蓄积性:
(i)表明该化学品在水生物种中的生物浓缩系数或生物蓄积系数大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