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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时间:2014-02-18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

发布日期:2014-2-13

生效日期:2014-2-13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4年2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14年2月13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14年2月13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二、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提出设立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第六项修改为:“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

三、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和第三款、第四款中的“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删去第十八条中的“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 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下列人员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二)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人民法院的负责人;

(三)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四)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负责人。”

六、将第二十条第二款调整至第五十二条,作为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款修改为:“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七、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由主席团决定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八、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反馈省人民政府。”

九、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将第二款中的“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

十、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十一、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十二、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十三、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按表决器方式、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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