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银政办发〔2008〕164号
发布日期:2008-7-22
执行日期:2008-7-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
为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按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力争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是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的责任单位。各地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是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的主体,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作为主要工作来抓。在执行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时,国土资源局其它业务科室应当积极配合。